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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四步工作法” 有序推进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防治分类监督综合评价工作

阅读次数: 信息来源:宣城市卫生计生综合监督局 发布时间:2019-11-22 1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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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省卫健委《关于印发2019年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防治分类监督综合评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消毒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定,5-11月上旬,宣城市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卫生监督机构,开展了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防治分类监督综合评价工作。

一是加强领导,强化法规培训。5月下旬,制发《关于印发宣城市2019年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防治分类监督综合评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对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医疗机构明确工作内容、工作范围与职责分工,提出工作要求。5月中旬,市卫健委召开了2019年全市医疗机构监管工作会议,会议通报了2018年度传染病防治分类监督综合评价工作,表彰了41家2018年度优秀单位,部署了2019年综合评价等重点工作。

二是组织自查,夯实主体责任。要求全市纳入综合评价的340家医疗机构、6家疾控机构、4家采供血机构,对照实施方案和综合评价表进行自查,及时纠正违法违规行为,并通过安徽省医疗服务综合监管平台报送自查结果。在综合评价检查中,严格对照自查自纠整改情况,切实落实医疗卫生机构主体责任。

三是突出重点,注重工作融合。结合今年传染病防治随机监督抽查工作,以新生儿室、血透室、消毒供应室、内镜诊疗室、基层医疗机构注射室等为重点科室,紧扣综合管理、预防接种、法定传染病疫情报告、传染病疫情控制、消毒隔离制度执行、医疗废物处置和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等重点检查内容,抓好传染病防治关键环节。经综合评价,全市共评出优秀单位58家、合格单位279家、重点监督单位13家。

四是注重考核,强化结果运用。综合评价结果与我市开展的医疗机构量化分级管理工作相结合,传染病防治分类监督综合评价未达到优秀单位等级的,不得评价为量化分级A级单位。年底组织对各县市区传染病防治分类监督综合评价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与复评,重点复评优秀单位与重点监督单位,督查结果纳入对各县市区年度工作考核指标。对排名靠后的医疗机构,在全市医疗机构监管工作会议上予以通报。(孙政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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