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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00032454254/202605-00055 组配分类: 其他政策文件
发布机构: 宣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题分类: 卫生、体育
名称: 关于印发2026年宣城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的通知 文号:
发布日期: 2026-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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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其他政策文件
发布机构: 宣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题分类: 卫生、体育
名称: 关于印发2026年宣城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的通知
文号:
发布日期: 2026-05-11
关于印发2026年宣城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6-05-11 15:26 来源:宣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浏览次数: 字体:[ ]

    

关于印发2026年宣城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卫健委、教体局、商务局、市场监管局,市疾控中心、市人民医院:

根据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等8部门《关于印发2026年安徽省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的通知》(皖卫函〔2026〕36号)要求,结合实际,制定了2026年宣城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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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年宣城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

根据《2026年安徽省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监测方案。

一、监测目的

收集全市食源性疾病信息和食品中污染物及其有害因素污染数据,分析危害因素可能来源,中存在的安全隐患,为开展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和标准制定、修订及跟踪评价以及风险管理等提供科学依据。

 二、监测内容

(一)食源性疾病监测

1.食源性疾病病例监测。开展食源性疾病诊疗的医疗机构全年对食源性疾病病例进行监测,监测内容包括:临床症状、饮食暴露史和诊断结论等信息。

2.食源性疾病暴发监测。对经流行病学调查确认的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信息进行收集和归因分析。

3.食源性疾病主动监测。哨点医院市人民医院采集腹泻症状为主诉的病例信息以及生物标本,实验室检测指标为沙门氏菌、副溶血性弧菌、致泻大肠埃希氏菌、志贺氏菌和诺如病毒等。腹泻病例统计调查,内容包括腹泻病人就诊人数、标本采集数量、阳性标本数量及检出菌株等。

4.食源性疾病专项监测。开展食源性疾病诊疗的医疗机构及疾控机构全年对李斯特菌病例开展监测,收集确诊病例信息,采集可疑食品及冰箱、砧板等环境样本进行实验室检验;同时对肉毒中毒病例开展监测,结合个案调查及全基因组测序分析,明确其危险因素和病因食品,为肉毒中毒病例早期发现、污染源的追踪溯源和预防控制措施制定提供重要的科学依据。

5.食源性致病菌分子溯源。市疾控中心对病例和食品中的食源性致病菌分离株开展全基因测序和分子分型分析。

(二)食品污染和有害因素监测

2026年全市食品污染物和有害因素监测包括食品中化学性污染物及有害因素、微生物及其致病因子监测和联合监测,共监测18大类30小类食品197份其中化学常规监测食品81份,涉及检测项目283项;化学专项监测食品18份,涉及检验项目60项;微生物常规监测食品59份,涉及检测项目33项;微生物专项监测食品15份,涉及检测项目7项;联合监测食品24份,涉及检测项目106项。食品样品来源覆盖全市7个县市区。

三、监测方法

食源性疾病监测参见《2026年国家食源性疾病监测工作手册》;食品污染物和有害因素(化学性和微生物性)监测参见《2026年国家食品污染和有害因素监测工作手册》。

四、监测结果报告

(一)食源性疾病监测

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管理规定》和《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工作规范(试行)》等相关规定,按照2026年宣城市食源性疾病监测方案(附件1)和国家监测工作手册规定的要求和程序开展信息报告。

各县市区医疗机构和疾控中心发现疑似食源性疾病聚集性病例、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时,应当及时向当地卫健委报告;发现与食品生产、加工、经营行为有关事件和食品安全隐患时,卫健委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通报当地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并报告市卫健委。各县市区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将调查处置情况通报同级卫健委,疾控中心应当在启动和完成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流行病学调查结束后及时进行网络填报。

(二)食品污染和有害因素监测

市疾控中心在完成样品检测后的2个工作日内报送监测数据;发现重要食品安全隐患应当在核实后2小时内报送,并及时告知省疾控中心和市卫健委,市卫健委及时通报同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并提出相应的风险研判意见和下一步工作建议。

(三)报告监测情况

市、县疾控中心在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5日前、2027年1月31日前向同级卫生健康委报送上一季度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汇总分析报告、全年监测结果分析报告和工作总结。市疾控中心在每月15日前向省疾控中心报送上月疑似聚集性病例分析和调查结果。

对在监测发现的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市卫健委及时通报省卫生健康委,并于20267302027130日前2027年2月20日前上半年全年发现的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及全年监测结果分析报告、监测工作总结报送省卫生健康委。

五、工作要求

(一)各县市区卫健委要依法依规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进一步强化组织管理,狠抓监测质量控制。对监测结果表明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要及时通报同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同时,要注意收集并分析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通报的相关信息。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区域监测方案,并于5月30日前报送市卫健委备案。

(二)各县市区食品安全监管、教体、商务等部门应当协助监测工作人员进入相关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食品生产经营场所、学校食堂及配餐企业等单位采集样品和收集信息,保证监测工作顺利开展。

(三)市、县疾控中心要做好监测工作的技术指导、监测数据的汇总分析及质量管理,并及时组织开展食源性疾病暴发的流行病学调查培训及现场督导质控等工作。

(四)各医疗机构应按照方案要求加强监测工作,按时规范报送食源性疾病个案信息,配合疾控机构开展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的流行病学调查等工作。承担食源性疾病主动监测的市人民医院对以腹泻症状为主诉就诊的病例要第一时间采集生物标本,并完成病原检验;在接诊后两周内,要将完成分离和(或)鉴定的菌毒株及时送至市疾控中心进行复核鉴定。

 

 

附件:1.2026年宣城市食源性疾病监测方案

2.2026年宣城市食品中污染物和有害因素监测抽样方案

3.2026年宣城市食品中污染物和有害因素监测计划表

4.2026年宣城市食品中污染物和有害因素监测工作安排表

5.2026年宣城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质量控制工作方案

 

 

 

 

 

 

 

 

 

 

附件1

 

2026年宣城市食源性疾病监测方案

 

2026年食源性疾病监测包括食源性疾病病例监测、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监测、食源性疾病主动监测、食源性疾病专项监测和食源性致病菌分子溯源五部分内容。

一、食源性疾病病例监测

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按照《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工作规范(试行)》的要求,通过对病例信息的采集、汇总和分析,为发现食源性聚集性病例和食品安全隐患提供技术支持。

(一)监测内容与任务

医疗机构全年对符合病例定义的就诊病例进行监测报告,监测内容包括:症状与体征记录、饮食暴露史和临床诊断等个案信息。

二级及以上综合性医院年报病数量不低于350例,中医医院不低于200例;儿童医院、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不低于12例。可疑食品填报率不低于95%。所有医疗机构应做到应报尽报,不得出现全年零报的情况。

(二)监测对象

1.食源性疾病疑似病例

食源性疾病疑似病例是指由食品或怀疑由食品引起的感染性或中毒性等病例。主要包括:

1)病人自诉或经询问怀疑与餐饮服务中的食品或定型包装食品有关的“急性胃肠炎”、“感染性腹泻”等感染性病例;

2)病人自诉或经询问怀疑与有毒动植物、化学物质、毒蘑菇和生物毒素等有关的中毒性病例;

3)医生认为其他需要报告的食源性疾病疑似病例。

2.食源性疾病确诊病例

食源性疾病确诊病例是指符合《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工作规范(试行)》附录“食源性疾病报告名录”中食源性疾病判定标准的病例。

3.食源性聚集性病例

食源性疾病聚集性病例是指具有类似临床表现,在时间或地点(同一个村庄、工地、学校、单位等)分布上具有关联,且有可疑共同食品暴露史(同一种食品、同一个餐饮服务单位提供的食品或同一家食品企业生产的食品等),发病可能与食品有关的食源性疾病疑似病例或食源性疾病确诊病例。

(三)监测程序

1.食源性疾病疑似病例的信息报送

临床医生发现其接诊的病人符合监测对象中食源性疾病疑似病例时,应立即采集主要临床症状、饮食暴露史(包括可疑食品名称、进食地点、购买地点等)、诊断结论(“急性胃肠炎”、“感染性腹泻”、疑似中毒性食源性疾病、其他食源性疾病)等信息,填写《食源性疾病病例监测信息表》。医疗机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通过“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系统”填报病例信息。

2.食源性疾病确诊病例的信息报送

接诊医生发现其接诊的病人符合监测对象中食源性疾病确诊病例时,应立即采集主要临床症状、饮食暴露史(食品名称、进食地点、购买地点等)、疾病名称等病例信息。信息报告要求同“1.食源性疾病疑似病例的信息报送”。

需要根据实验室检验结果判定的食源性疾病,有检验能力的医疗机构在采集和报告病例信息的同时,可根据临床表现采集生物标本并及时进行相应致病因子的检验。检验结果阳性的,应在检验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登陆“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系统”,在相对应的病例信息中补录实验室检验结果和疾病名称。

3.食源性聚集性病例的识别、报送与处理

1)接诊医生发现其接诊的病人符合监测对象中食源性聚集性病例时,应立即报告本医疗机构的相关部门。医疗机构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在24小时内向所在地卫健委报告,并登陆“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系统”网上报告病例信息。

如发现以下情况时,应立即对病例是否具有可疑共同食品暴露史、临床诊断、时间地点关联性等信息进行核实,并在核实后2个小时内通过电话、传真等方式报告:

①聚集性病例人数30人及以上或死亡1人及以上。

②发生在学校、幼儿园、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聚集性病例人数5人及以上或死亡1人及以上。

③发生在地区性或全国性重要活动期间,聚集性病例人数5人及以上或死亡1人及以上。

2)医疗机构有关部门应当每个工作日审核、汇总本医疗机构的食源性疾病个案病例信息。对病例监测平台推送的聚集性病例信息,需进一步审核病例个案,如发现并无实际共同暴露(食品或就餐场所等)情况,须在监测平台对该起聚集性病例进行排除处理,并写明排查理由。审核后发现监测对象无法排除食源性聚集性病例时,在24小时内向所在地卫健委报告。对可疑构成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当按照当地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要求报告。

3)市、县级疾控中心应当每日审核、汇总、分析辖区内食源性疾病病例和聚集性病例信息,对聚集性病例进行核实调查。核实调查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根据核实结果在监测平台进行处理(确认或排除)。经核实认为可能与食品生产经营有关的,应在核实结束后及时向同级卫健委和上级疾控中心报告。如发现聚集性病例30人及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应立即进行核实,并在核实后2个小时内通过电话、传真等方式报告。发现跨区域的聚集性病例时,应当向上级疾控中心报告,由上级疾控中心协调相关病例的调查和报告。

市、县级疾控中心完成季度、年度食源性疾病监测结果分析,并向同级卫生健康部门和上级疾控中心提交分析报告。市疾控中心、广德市疾控中心每月15日前将上月疑似聚集性病例的分析和调查结果上报至省疾控中心。

二、食源性疾病暴发监测

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五条,按照《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工作规范(试行)》要求,对经流行病学调查确认的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信息进行收集和归因分析,掌握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的高危食品和危险因素分布,为预防食源性疾病提供技术依据。

(一)监测内容

所有发病人数在2人及以上或死亡1人及以上的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

(二)监测机构

市、县疾控中心及各医疗机构。

(三)监测信息来源

1.医疗机构在日常诊疗中发现的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

2.疾控机构通过监测发现并调查的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

3.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组织开展突发食品安全事件调查后的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

(四)流调要求

各县市区疾控中心要按照《食源性疾病判定及处置技术指南(试行)》《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学调查技术指南(2012版)》及及《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学调查和现场卫生处理工作规范》开展现场流行病学调查、食品卫生学调查、实验室检验和判定。

调查过程中,各县市区疾控中心根据流行病学调查结果,需选择使用多重实时荧光(PCR)等快速检测方法对生物标本、可疑食品和环境样品中微生物性致病因子进行快速筛选和鉴定,对检测结果阳性的样品或菌株需采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GB4789 系列标准中相应的分离培养方法进行复核确认。

具有典型形态学特征的有毒蘑菇和有毒动植物可经权也可采用分子生物学方法进行鉴定,必要时可开展动物毒性试验或急性毒性试验。对有毒蘑菇及有毒动植物中毒事件的,要第一时间采集剩余样品,送权威机构或专家进行形态学鉴定,同时进行拍照并标注网报卡号,并将照片等相关信息记录至流行病学调查报告中,若无法准确鉴定种属,可填报其俗名。

在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中,若存在食品暴露地点与患者就诊地点不一致的情况,原则上应由食品暴露地所在疾控中心主导事件的流行病学调查工作,并负责汇总、分析调查数据,形成规范的调查报告,按规定程序和要求逐级上报调查结果。就诊地疾控中心配合作好对患者的流行病学调查。

(五)信息与菌株报送

1.各县市区疾控中心调查结束7个工作日内,填写《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监测信息表》,通过“食源性疾病暴发监测系统”上报,并同时上传流行病学调查报告。

2.各县市区疾控中心对在暴发调查实验室检测分离的菌株(包括病例、食品、环境及食品加工从业人员等),要在第一时间内送至市疾控中心进行复核及分子分型等检测,市疾控中心在每月的第一周将上月分离的菌株送至省疾控中心。菌株的包装、保存和运输,必须符合生物安全管理的相关规定。

3.市、县疾控中心需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辖区内上报的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报告信息的审核和上报。审核内容包括填报信息的准确性、逻辑性和流行病学调查报告的完整性等。当发现填报信息与流行病学调查报告信息不一致或信息有误时,应立即退回修改。

(六)报告原则与要求

1.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报告是《食品安全法》法定报告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可能影响创建全国卫生城市、食品安全示范地区或卫健委部门绩效考核等原因干扰或影响依法报告。

2.各县市区卫健委应协调同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保证流行病学调查工作的顺利开展,确保调查信息的完整性和报告的及时性。

3.市、县疾控中心应严格按照流行病学调查结果进行报告,确保信息客观、准确、科学。流行病学调查报告中有关事实的认定和证据要符合有关法律、标准和规范的要求,防止主观臆断。

三、食源性疾病主动监测

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对特定食源性疾病病原体进行深入调查分析,了解重要食源性疾病的发病情况。

(一)监测范围

宣城市人民医院内设的肠道门诊、急诊、消化内科、感染科、儿科等科室。

(二)监测对象

由食品或怀疑由食品引起的,以腹泻症状为主的感染病例。

腹泻是指每日排便3次或3次以上,且粪便性状异常,如稀便、水样便、粘液便或脓血便等。

(三)监测内容

1.病例信息。以腹泻症状为主诉病例的基本信息、症状与体征、饮食暴露史、诊断结论等。

2.病原学检验结果。腹泻病例生物标本的沙门氏菌、副溶血性弧菌、致泻大肠埃希氏菌、志贺氏菌、诺如病毒等指标实验室检验结果。

3.腹泻病例统计调查。腹泻病人的门诊人数和住院人数、采集粪便标本病人数、进行病原体检验的病人数及检出菌株数等统计信息。

4.实验室确诊的疑似聚集性病例的调查核实。宣州区疾控中心负责对实验室确诊的疑似聚集性病例进行个案调查。

(四)监测要求

1.市人民医院临床医生在诊疗活动中,发现符合病例定义的病人时,应采集病例的基本信息、主要症状与体征、诊断结论等,并询问其饮食暴露史,包括可疑食品名称、进食地点、进食人数、其他人是否发病等。

2.市人民医院临床医生依据病例定义,采集病人的新鲜粪便或肛拭标本,应尽量在用药之前采集,每月采集至少10份标本。标本的采集、保存、运送要求见《2026年国家食源性疾病监测工作手册-实验室检验标准操作程序》的“粪便标本检验标准操作程序”。

3.市人民医院需严格按照《2026年国家食源性疾病监测工作手册》第九部分《实验室检验标准操作程序》完成沙门氏菌、副溶血性弧菌、致泻大肠埃希氏菌、志贺氏菌和诺如病毒必检项目的检测工作。完成菌株分离鉴定工作后,要及时送至市疾控中心进行复核鉴定。市疾控中心在每月的第一周将上月分离的菌株和病毒阳性 的粪便标本集中送至省疾控中心,并于2026年12月25日之前全部完成所有菌株及病毒阳性的粪便标本送样工作。全年检测的样本细菌性病原体总阳性率不低于6%,诺如病毒核酸阳性率不低于6%。

4.市人民医院每月的第一周需对上个月门诊和住院的腹泻病人数、采集粪便标本的腹泻病人数、采集标本进行沙门氏菌、致泻大肠埃希氏菌、志贺氏菌、副溶血性弧菌及其他病原体检测的病人数及检出菌株数等信息进行统计。

5.宣州区疾控中心在审核数据时,若发现某一种(型)致病菌(如肠炎沙门氏菌等)的检出水平超过既往水平或近期明显增多;或发现罕见种(型)致病菌(如某罕见血清型沙门氏菌)近期明显增多等情况,应及时结合病例的基本信息、临床症状与体征、饮食暴露史和实验室检验等信息进行调查核实。具体调查核实信息见《2026年国家食源性疾病监测工作手册-食源性疾病主动监测实验室确诊病例调查核实表》。

6.信息与菌株报送

1)市人民医院对在接诊符合病例定义的病人后2个工作日内,通过“食源性疾病病例监测系统”填报病例信息。

2)市人民医院实验室完成检验后,2个工作日内需通过“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系统”填报标本检测信息,并在接诊后两周内向市疾控中心报送食源性致病菌分离株进行复核。

3)市疾控中心完成复核后2个工作日内通过“食源性疾病病例监测系统”填报标本检测信息,并在检测或复核后两周内将食源性致病菌分离株上送省疾控中心。对复核结果与原检测结果不一致,以市疾控中心的复核结果为准。

4)对实验室确诊的疑似聚集性病例,宣州区疾控中心需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个案调查,并在完成调查后2个工作日内通过“食源性疾病病例监测系统”填报个案调查信息。

5)区疾控中心、市疾控中心应逐级审核、上报主动监测数据。对标本检验数据,致病菌检测结果为阳性,需填写菌株详细信息;病毒检测结果为阳性,无需填写菌株信息,但应在备注栏注明型别。本级数据的审核及上报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

四、食源性疾病专项监测

(一)李斯特菌病监测

通过对李斯特菌病开展监测,并结合个案调查及全基因组测序分析,掌握其发病特征、危险因素和病因食品,及时识别聚集性病例,为李斯特菌病的精准防控、风险评估和标准制修订提供科学依据。

1.监测机构。具备实验室检验能力的医疗机构及所在地的疾控中心。

2.病例定义

具有李斯特菌病的临床表现,且经临床检验实验室确诊的病例。

根据感染人群不同可分为妊娠相关病例(包括孕产妇、胎儿和≤28天的新生儿)和非妊娠相关病例(包括老年人、儿童和免疫力低下的人群,如:肿瘤患者、血液病患者和慢性病患者等)。

1)具有李斯特菌病的临床表现:妊娠相关病例中孕妇通常无症状或仅仅表现为发热和类流感样症状,但对胎儿和新生儿危害较大,妊娠早期可能导致流产,妊娠中晚期可能导致胎儿宫内窘迫、早产、死胎和死产,新生儿肺炎、败血症等疾病,甚至死亡。非妊娠相关病例主要表现为血液感染(败血症、菌血症)、中枢神经系统感染(脑膜炎、脑膜脑炎)和局灶感染(关节炎、心内膜炎、心肌炎、胆囊炎等)。

2)从血液、脑脊液或妊娠产物(羊水或胎盘等)、宫颈拭子等生物标本中分离到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或通过宏基因组测序等非培养技术在血液、脑脊液等无菌标本中检测到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若非培养技术检测结果为阳性,建议对相应标本进行分离培养。

3.监测对象。符合监测病例定义的病人,重点关注孕产妇、新生儿、65岁以上老年人、儿童和免疫力低下的病人。

4.监测内容

1)病例信息采集

医疗机构临床医生在诊疗活动中,发现符合病例定义的李斯特菌病病例时,应采集病例基本信息、症状与体征等,具体信息见《2026年国家食源性疾病监测工作手册》中《食源性疾病主动监测病例信息表》。对于妊娠相关病例,母亲和新生儿病例算作1例,统一按母亲的信息进行信息收集,即使母亲无症状或未检出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菌也需采集其相关信息。

2)生物标本采集和检验

临床医生依据临床表现,采集病人的生物标本。孕产妇病例可采集血液、宫颈拭子、妊娠产物(羊水、胎盘母面或子面)等;新生儿病例可采集血液、脑脊液、咽拭子、耳后拭子、粪便或肛拭子等;非围产期病例(如败血症或脑膜炎病例)可采集血液、脑脊液等。

标本采集后应及时送往临床检验实验室进行李斯特菌检验。

对于无菌标本如血液、脑脊液、羊水和胎盘等标本采用双份血培养方法,粪便等标本采用增菌分离培养方法,具体操作见《2026年国家食源性疾病监测工作手册》第九部分《实验室检验标准操作程序》中“粪便标本检验标准操作程序”和“血液和脑脊液等标本检验标准操作程序”。

省、市疾控中心负责对阳性菌株进行复核。

3)流行病学调查

①个案调查:

医疗机构发现实验室确诊的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感染病例后,应尽快通知所在地疾控中心对病例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最好在患者出院前)。采用面对面调查方式,填写“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菌病个案调查表”(见《2026年国家食源性疾病监测工作手册》中附表)。婴幼儿和因特殊原因无法完成调查的病例,可由熟悉其情况的家属代为回答问题。

②病例对照研究(选做):

病例:符合病例定义的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菌感染散发病例,应排除:a.属于一起食源性疾病暴发中的病例;b.拒绝接受调查的病例;③出院后一周末能取得联系的病例。

对照:按照1:1配对病例对照研究,选择与病例在同一家医疗机构就诊的符合以下条件者作为对照:a.与病例同性别,且年龄相近(±5岁);b.孕妇病例应选择与病例孕周相差±2周以内的孕妇;c.新生儿感染的产妇病例选择同期分娩健康新生儿的产妇;d.非围产期病例选择有相同基础疾病未感染李斯特菌的病例。采用面对面调查方式,填写“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菌感染对照调查表”(见《2026年国家食源性疾病监测工作手册》中附表)。婴幼儿和因特殊原因无法完成调查的病例,可由熟悉其情况的家属代为回答问题。

③可疑食品或环境标本检测:

属地疾控中心发现病例有可疑污染来源时,应根据病例流行病学调查线索,采集病人在外购买或家中剩余食品,以及家中冰箱、刀具、砧板、水池等相关环境标本,进行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检验,具体检验方法参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检验》(GB 4789.30-2025)。

④全基因组测序:

医疗机构和属地疾控中心应及时将分离的菌株上送至省疾控中心,省疾控中心在完成菌株复核后开展全基因组测序。原则上,病人确诊后1个月内将测序数据上报至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

5.信息与菌株报送

(1)医疗机构发现疑似李斯特菌病病例后,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通过“食源性疾病病例监测系统”填报病例信息,包括基本信息、症状与体征、饮食暴露史等,待临床实验室标本检测完成后及时填报检测结果。

(2)经过实验室确诊的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感染病例及时报告属地疾控中心。属地疾控中心接到病例报告后,及时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在调查完毕后2个工作日内将调查结果通过“食源性疾病病例监测系统”填报。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市疾控中心两周内将复核后的菌株报送至省疾控中心。市疾控应于2026年12月25日前将2026年度菌株全部送至省疾控中心。

6.监测要求

(1)生物标本应根据临床诊断和治疗的需要进行采集,不能为了监测而单独进行采集。

(2)具备实验室检验能力的医疗机构发现符合病例定义的李斯特菌病病例时,需及时采样并开展专项监测工作。

3)医疗机构须于采样后15日内出检测结果。

(二)肉毒中毒专项监测

通过对肉毒中毒病例进行监测,并结合个案调查及全基因组测序分析,明确其危险因素和病因食品,为肉毒中毒病例早期发现、污染源的追踪溯源和预防控制措施制定提供重要的科学依据。

1.监测机构

开展食源性疾病诊疗的医疗机构及所在地的疾控中心。

2.病例定义

具有肉毒中毒的临床表现,且经实验室确诊的病例。

1)具有肉毒中毒的临床表现:颅神经损害的对称性、下行性迟缓性瘫痪,表现为眼睑下垂、视物模糊、复视、吞咽困难、构音障碍、发音困难,随后发展为肢体无力、呼吸肌无力等。婴儿表现为便秘、嗜睡、食欲下降、吸吮无力、头部控制能力差及进行性肌张力减退等。

2)从血液、粪便等生物标本中检测到肉毒毒素;或从血液、粪便等标本中分离到产肉毒毒素的梭菌(如肉毒梭菌、丁酸梭菌和巴氏梭菌等)。

3.监测对象

符合监测病例定义的肉毒中毒病例,重点关注食源性肉毒中毒和婴儿肉毒中毒的病人。

4.监测内容

1)病例信息采集

临床医生在诊疗活动中,发现符合监测病例定义的肉毒中毒病例时,应采集病例基本信息、症状与体征等(具体信息见《2026年国家食源性疾病监测工作手册》)。

2)生物标本采集

临床医生依据临床表现,尽早采集病人的血液(全血5mL~10mL)、粪便(10g~20g)等生物标本。生物标本应根据临床诊断和治疗的需要进行采集,不能为了监测而单独进行采集。

3)生物标本检验

生物标本采集后应立即冷藏,确保冷链运输,及时送市疾控中心,进行产肉毒毒素梭菌的分离培养(具体信息见《2026年国家食源性疾病监测工作手册》)。

4)个案流行病学调查

医疗机构发现实验室确诊的肉毒中毒病例后,应尽快通知所在地疾控中心对病例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建议在患者出院前)。调查应采用《肉毒中毒个案调查表》(见《2026年国家食源性疾病监测工作手册》),通过面对面或电话等方式进行,重点调查可疑食品暴露史。婴幼儿和因昏迷等原因无法完成调查的病例,可由熟悉情况的家属代为完成。

5)可疑食品或环境标本检测

市、县疾控中心在流行病学调查中发现可疑食品线索时,应前往病例家中或食品购买场所,采集剩余可疑食品、食品原料、加工用具及容器等相关环境标本,并进行产肉毒毒素梭菌的检验,具体检验方法参考GB4789.12-202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产肉毒毒素梭菌及肉毒毒素检验》。

6)全基因组测序

市疾控中心应将检测结果及时反馈给哨点医院补充填报标本检测结果,在检测后两周内向省疾控中心上送分离菌株,2026年度菌株应于2026年12月25日前全部送至省疾控中心实验室。省疾控中心完成菌株复核后,进行WGS分析。

5.信息与菌株报送

1)医疗机构发现肉毒中毒病例后,应当2个工作日内通过“食源性疾病病例监测系统”填报病例信息,包括基本信息、症状与体征、饮食暴露史和实验室检验结果等个案信息,并报告所在地疾控中心。

2)县市区疾控中心接到病例报告后,应当及时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病例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并在调查完毕2个工作日内将调查结果通过“食源性疾病病例监测系统”填报。

五、食源性致病菌分子溯源

(一)监测内容

市疾控中心需对辖区内的以下菌株进行分子分型分析,包括脉冲场凝胶电泳(PFGE)或全基因组测序(WGS)。

1.食源性疾病暴发监测

市疾控中心对县市区食源性疾病暴发调查的病人、可疑食品、加工从业人员、刀具案板等环境标本中分离的沙门氏菌、副溶血性弧菌、致泻大肠埃希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和志贺氏菌等食源性致病菌开展WGS或PFGE分析。

2.食源性疾病主动监测

市疾控中心对市人民医院主动监测分离的沙门氏菌、副溶血性弧菌、致泻大肠埃希氏菌和志贺氏菌等进行复核鉴定后,开展WGS分析。

3.食品微生物及其致病因子监测

市疾控中心对食品中微生物及其致病因子监测分离的沙门氏菌、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和副溶血性弧菌(tdh和/或trh 阳性)复核鉴定后,开展WGS分析。

(二)监测方法

脉冲场凝胶电泳(PFGE)和全基因组测序(WGS)方法见国家《2026年食源性疾病监测工作手册》。

(三)信息报送

1.市疾控中心完成分析后,及时将食源性致病菌菌株信息、分子分型图谱通过“国家食源性疾病分子溯源网络(TraNet)”上报。

PFGE原则上从接收菌株至上报省疾控中心不超过两周,WGS原则上从接收菌株至上报省疾控中心不超过1个月。2026年度监测数据需在2027年1月8日前完成上报。监测菌株和菌株信息不得外传和泄露,所有分析数据不得上报TraNet以外的网络。

(四)聚集性病例的识别与报告

市疾控中心对辖区内食源性致病菌分子分型结果进行汇总及聚类分析。发现短时期内2例或2例以上病人分离菌株的PFGE图谱完全一致,或cgMLST等位基因位点差异个数小于10,或某一种(型)致病菌的检出水平超过既往水平(基线水平)时,应及时结合病例的基本信息、临床症状与体征和饮食暴露史(包括食品名称、食品品牌、生产批号、生产企业、购买场所)等信息进行调查核实,以确认是否为食源性聚集性病例。

确认为聚集性病例或食品安全隐患的,2个工作日内向市卫健委提交分析报告。市卫健委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通报同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

 

 

 

 

 

 

 

 

 

 

 

 

 

附件2

 

2026年宣城市食品中污染物和有害因素

监测抽样方案

 

依据省级监测计划的抽样要求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监测抽样方案。

一、监测点

全市7个县(市、区)。

二、采样点选择

除规定的采样点外,原则上采样点应选择食品流通环节和餐饮服务环节场所,流通环节场所包括:超市/食品店、农贸市场、学校周边小商铺和网购;餐饮服务场所主要包括:各类餐饮单位和集体食堂。样品采集根据下述原则选择采样点:

(一)在同一监测点采集同一类监测食品,如果最大的一类场所(例如超市)供应了市场上至少80%的同类食品,那么只需要从这一类场所中采样。否则就要加入第二大类场所,直到覆盖市场至少80%的同类食品。

(二)计划从每类场所抽取的同类食品的样本量应与这一类场所销售份额成比例。

(三)在同一监测点的餐饮服务场所采集食品样品,应根据餐饮单位分级、卫生状况、既往食物中毒发生情况及监督抽检结果等因素,在各类餐饮单位和集体食堂中分配样品量。

三、基础信息收集

(一)本监测区域的超市/食品店、农贸市场、学校周边小商铺和网购、餐饮服务场所的规模和数量,以及每类场所的每类食品所占市场份额及营业额。

(二)本监测区域的餐饮单位分级、卫生状况、既往食物中毒发生情况及监督抽检结果等信息。

四、各类食品的抽样要求

(一)根据零售点销售份额的估计值确定抽样比例(抽样可根据当地零售管理部门提供的营业额具体数据抽取市场上有代表性的样品,或粗略的根据市场供应量多少进行)。

(二)计划从每类零售点抽取的同类食品的样本量应当与这一类零售点销售份额成比例。

(三)在流通场所和餐饮服务场所分别采取同一样品的,餐饮食品样品采样量应不少于同类样品的四分之一。

(四)市级在采样点阶段的抽样方案应当关注的内容:①场所的类型及其抽样比例;②样本在一年中的分布;③抽取的食品种类;④从每一个类型产品中抽取的样本量;⑤采样的区县、城镇、农村。

五、采样时间

按照“2026年宣城市食品中污染物及有害因素监测工作安排表”中规定的具体送样时间和数据上报时间作适当安排。

六、样本量

2026年全市食品污染物和有害因素监测包括食品中化学性污染物及有害因素、微生物及其致病因子监测和联合监测,共监测18大类30小类197份样品,其中化学常规81份样品,检测项目283项、化学专项18份样品,检验项目60项、微生物常规59份样品,检测项目33项、微生物专项15份样,检测项目7项、联合监测项目24份样品,检测项目106项。

七、样品来源

各监测点在采集样品时,应随机从采样点零售的食品中抽取,尽量采集不同生产厂家的样品,以本地产品占总样本数的60%,并保证溯源性。

八、样本分配

根据人口、消费量、经济、检验能力等因素,将各类食品的样本量分配到各县市区,宣州区33份、郎溪县26份、广德市32份、宁国市32份、泾县28份、绩溪县24份、旌德县22份,具体分配详见《2026年宣城市食品污染及食品中有害因素监测计划表》

026年宣城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


附件3

2026年宣城市食品中污染物和有害因素监测计划表

监测类别

序号

食品类别

食品品种

每类食品监测的数量

计划采样时间

网报截止时间

宣州区

郎溪县

广德市

宁国市

泾县

绩溪县

旌德县

合计

化学污染物常规

81份

1

蛋与蛋制品

鸡蛋

1

1

/

/

1

1

1

5

4.27

7.15

2

蛋与蛋制品

鸭蛋、鹅蛋、鹌鹑蛋、

鸽子蛋

/

1

/

/

1

1

1

4

4.27

7.15

3

蔬菜及其制品

新鲜蔬菜(品种与12有所不同)

2

1

2

2

1

1

1

10

4.27/9.14

6.20/11.20

4

水产品及其制品

淡水鱼

1

1

1

1

1

1

1

7

6.22

9.15

5

谷物及其制品

谷物制品

1

/

1

1

/

/

/

3

7.27

11.15

6

水果及其制品

干制水果(葡萄干、芒果干、红枣、桂圆干、杏干、桑葚干等)

/

/

1

1

1

/

1

4

7.27

9.15

7

蔬菜及其制品

新鲜蔬菜

1

1

1

1

1

/

/

5

7.27

10.15

8

肉及肉制品

熟肉制品

/

1

1

1

1

1

/

5

7.27

10.15

9

两栖及爬行类

两栖及爬行类

1

1

1

1

/

/

/

4

7.27

9.15

10

谷物及其制品

馒头、饺子皮、湿面条等纯小麦粉加工品

1

1

1

1

1

1

1

7

9.14

11.15

11

谷物及其制品

玉米粉、玉米糁

1

1

1

1

1

/

/

5

9.14

11.15

12

蔬菜及其制品

新鲜蔬菜

3

2

2

2

2

2

2

15

9.14

11.1

13

蔬菜及其制品

蔬菜单品种混样(菠菜、洋葱、甘薯、菜豆)

/

/

2

2

/

/

/

4

9.14

11.20

14

特殊膳食食品

婴幼儿配方食品(1段,2段,3段)

1

/

1

1

/

/

/

3

9.14

11.15

化学污染物专项

18份

1

肉与肉制品

烤肠

/

1

/

/

/

1

1

3

4.27

7.15

2

蔬菜及其制品

细香葱

1

1

1

1

1

/

/

5

5.25

8.15

3

水产品

冷冻水产品

/

/

/

1

1

1

1

4

7.27

9.15

4

冷冻水果

冻干草莓、冻干无花果、冻干枣子、冻干桑葚、冻干苹果、冻干黄桃

1

1

1

1

1

1

/

6

8.24

12.15

微生物常规

59份

1

肉与肉制品

生禽肉

1

1

1

1

1

1

2

8

3.30/5.25/8.24/10.26

4.20/6.20/9.20/12.10

调理肉制品

1

1

1

2

1

1

1

8

3.30/5.25/8.24/10.26

4.20/6.20/9.20/12.10

2

乳与乳制品

乳粉和调制乳粉

1

1

1

1

1

/

 

/

5

3.30/5.25/8.24/10.26

4.20/6.20/9.20/12.10

3

蛋与蛋制品

鲜蛋

2

1

2

1

1

2

1

10

3.30/5.25/8.24/10.26

4.20/6.20/9.20/12.10

4

焙烤及油炸类食品

蛋糕

2

1

2

1

1

2

1

10

3.30/5.25/8.24/10.26

4.20/6.20/9.20/12.10

5

食用菌

金针菇等蘑菇

2

1

2

1

1

2

1

10

3.30/5.25/8.24/10.26

4.20/6.20/9.20/12.10

6

食药物质

即食食药物质食品

1

1

1

1

1

1

2

8

3.30/5.25/8.24/10.26

4.20/6.20/9.20/12.10

微生物专项

15份

1

肉毒梭菌专项检测食品

真空包装即食食品、蜂蜜、家庭自制发酵、腌制/熏制食品

1

1

1

1

1

/

/

5

3.30/5.25/8.24/10.26

4.20/6.20/9.20/12.10

2

烧烤食品

畜禽肉烧烤食品

2

2

2

2

2

/

/

10

8.24

12.10

联合监测24份

1

餐饮食品

中小学校学生餐

2

2

2

2

2

2

1

13

5.25/9.14

12.10

2

地方特色食品

黄山烧饼

1

/

/

/

1

1

1

4

6.22

8.15

3

地方特色食品

臭鳜鱼

1

/

/

/

1

1

1

4

6.22

8.15

4

虫草类

蛹虫草、广东虫草、

蝉花虫草

1

/

/

1

/

/

1

3

7.27

9.15

合计

33

26

32

32

28

24

22

197

 

 

 

 

 

 

 

 

 

 

 

 

 

附件4

2026年宣城市食品中污染和有害因素监测工作安排表

3月份样品安排

序号

采样时间

采样地点

采样食品

监测项目

结果网报截止时间

备注

监测点

具体地点

种类

品种

份数×平行样

类别

具体项目

3-1

 

3.30

 

宣州区

农贸市场

肉与肉制品

 

 

生禽肉共2份

 

 

1×1

微生物污染物常规

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沙门氏菌、弯曲菌

4.20

1.采集市售产品;

2.采样环节:农贸市场、商店;

3.采集1份样品,每份样品1000g;

4.宣州区农贸市场采一份新鲜鸭肉,泾县超市里采一份冷冻的鸡肉,预包装食品需采集平行样。

泾县

超市

1×1

3-2

3.30

宣州区

农贸市场

调理肉制品(生肉添加调理料)共2份

1×1

微生物污染物常规

产气荚膜梭菌(定量)、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定量)、沙门氏菌、致泻大肠埃希氏菌

4.20

1. 采集市售商品,重点关注禽肉产品。

2. 采样环节:农贸市场、商店;

3. 采集1份样品,每份样品1000g;

4. 宣州区在农贸市场采一份调理肉,广德市在超市采一份装调理肉。预包装食品需采集平行样。

广德市

超市

1×1

3-3

3.30

宣州区

餐饮店

烘焙及油炸类食品

蛋糕

3份

1×1

微生物污染物常规

菌落总数、大肠菌群、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定性及定量)、蜡样芽胞杆菌(定量)、沙门氏菌

4.20

1.采集市售产品;

2.采样环节:农贸市场、商店、餐饮店;

3.采集1份样品,每份样采集1000g;

4.宣州区在餐饮店采集一份常温蛋糕,泾县在超市采集一份冷藏蛋糕,广德市在农贸市场采一份冷冻蛋糕。预包装食品需采集平行样。

泾县

超市

1×1

广德市

农贸市场

1×1

3-4

3.30

宣州区

超市

蛋与蛋制品

鲜蛋共3份

1×1

微生物污染物常规

菌落总数(仅蛋内容物)、大肠埃希氏菌计数(仅蛋内容物)、沙门氏菌

4.20

1.采集市售商品;

2.采样环节:农贸市场、商店;

3.每份样采集1000g;

4.宣州区在超市采集1份鸡蛋,泾县在农贸市场采集1份鸭蛋,广德市在农贸市场采集1份鹌鹑蛋。

泾县

农贸市场

1×1

广德市

农贸市场

1×1

3-5

3.30

宣州区

超市

乳粉和调制乳粉

乳粉共1份

1×2

微生物污染物常规

菌落总数、大肠菌群、乳酸菌(仅标称添加到产品)、金黄色葡萄球菌(定量)、克罗诺杆菌(定量)、蜡样芽孢杆菌(定量)、沙门氏菌

4.20

1.采集市售商品;

2.采样环节:商店;

3.采集1份样品,每份样采集1000g;

4.宣州区在超市里采集一份牛乳粉,采集平行样1份。

3-6

3.30

泾县

超市

肉毒梭菌专项检测食品

即食食品1份

1×2

微生物污染物专项

厌氧梭菌及肉毒毒素

4.20

1. 采集市售商品;

2. 采样环节:商店;

3. 采集1份样品,每份样采集1000g;

4. 泾县在超市采集一份真空包装即食食品,采集平行样1份。

3-7

3.30

宣州区

农贸市场

食用菌

金针菇等蘑菇共3份

1×1

微生物污染物常规

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定性和定量)、蜡样芽胞杆菌(定量)、唐菖蒲伯克霍尔德氏菌

4.20

1.采集市售商品;

2.采样环节:农贸市场、商店;

3.每份样采集1000g,预包装食品需采集平行样;

4.宣州区在农贸市场采集一份金针菇,泾县在农贸市场一份秀珍菇,广德市在超市采集一份香菇或平菇。

泾县

农贸市场

1×1

广德市

超市

1×1

3-8

3.30

广德市

超市

食药物质

中药材物质为主原料的即食食品共2份

1×1

微生物污染物常规

肠杆菌科、霉菌计数、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克罗诺杆菌属(定量)、蜡样芽孢杆菌(定量)、沙门氏菌

4.20

1.采集市售商品;

2.采样环节:农贸市场、商店;

3.每份样采集1000g;

4.广德市、泾县分别在超店采集一份即食食药物质。

5.采集即食或可生食的以人参、西洋参、灵芝、百合、天麻、铁皮石斛、阿胶等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物质为主原料的即食食品,以预包装为主,需采集平行样。

泾县

超市

1×1

4月份样品安排

序号

采样时间

采样地点

采样食品

监测项目

结果网报截止时间

备注

监测点

具体地点

种类

品种

份数×平行样

类别

具体项目

4-1

 

4.27

宣州区

农贸市场

新鲜蔬菜

 

 

新鲜蔬菜共5份

 

1×2

化学污染物常规

农药残留

6.20

1.采集市售产品;

2.采样环节:农贸市场、商店、网店;

3.每份样品1000g;

4.宣州区在农贸市场采一份大葱,郎溪县在农贸市场采一份青花菜,泾县在农贸市场采集一份番茄,绩溪县在超市采集一份黄瓜,旌德县在网店采集一份山药,需要明确产地。需采集平行样。

郎溪县

农贸市场

1×2

泾县

农贸市场

1×2

绩溪县

超市

1×2

旌德县

网店

1×2

4-2

4.27

宣州区

农贸市场

蛋与蛋制品

鸡蛋5共份

1×2

化学污染物常规

喹诺酮类:恩诺沙星、环丙沙星、诺氟沙星、氧氟沙星、培氟沙星、洛美沙星、四环素类:土霉素、强力霉素、甲硝唑、氟苯尼考、氟苯尼考胺

7.15

1.采集市售产品;

2.采样环节:农贸市场、商店、餐饮店;

3.每份样采集1000g;

4.宣州区、郎溪县、泾县分别在农贸市场采集一份鸡蛋,绩溪县在网店采集一份鸡蛋,需明确产地,旌德县在超市采集一份鸡蛋。需采集平行样。

郎溪县

农贸市场

1×2

泾县

农贸市场

1×2

绩溪县

网店

1×2

旌德县

超市

1×2

4-3

4.27

郎溪县

农贸市场

蛋与蛋制品

鸭蛋、鹅蛋、鹌鹑蛋、鸽子蛋共4份

1×2

化学污染物常规

喹诺酮类:恩诺沙星、环丙沙星、诺氟沙星、氧氟沙星、培氟沙星、洛美沙星、四环素类:土霉素、强力霉素、甲硝唑、氟苯尼考、氟苯尼考胺

7.15

1.采集市售产品;

2.采样环节:农贸市场、商店、网店;

3.每份样采集1000g;

4.郎溪县在农贸市场采集一份鸭蛋,泾县在农贸市场采集一份鹅蛋,绩溪县在超市采一份鹌鹑蛋,旌德县在网店采集一份鸽子蛋,需明确产地。需采集平行样。

泾县

农贸市场

1×2

绩溪县

超市

1×2

旌德县

网店

1×2

4-4

4.27

郎溪县

小学附近

肉与肉制品

烤肠共3份

1×4

化学污染物专项

7项:碱性橙2、碱性橙21、碱性橙22、碱性嫩黄、罗丹明B、酸性橙II、红2G

12项:防腐剂、11项:着色剂、4项:抗氧化剂、亚硝酸钠、2项:氯丙醇酯、缩水甘油酯、2项:亚硝胺、丙烯酰胺、脂肪

7.15

1.采集现制现售的烤肠,尤其是学校周边;

2.采样环节:商店、农贸市场、餐饮店;

3.每份样采集不少于500g;

4.郎溪县在小学附近商店采集一份烤肠,绩绩溪县在中学附近农贸市场采集一份烤肠,旌德县在餐饮店采集一份烤肠。需采集平行样。

5.2份样送本单位理化科检测,2份样5月31日前送蚌埠市疾控理化科检测。

绩溪县

中学附近

1×4

旌德县

餐饮店

1×4

5月份样品安排

序号

采样时间

采样地点

采样食品

监测项目

结果网报截止时间

备注

监测点

具体地点

种类

品种

份数×平行样

类别

具体项目

5-1

 

5.25

郎溪县

农贸市场

肉与肉制品

 

 

生禽肉共2份

 

 

1×1

微生物污染物常规

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沙门氏菌、弯曲菌

6.20

1.采集市售产品;

2.采样环节:农贸市场、商店;

3.采集1份样品,每份样品1000g;

4.郎溪县在农贸市场采一份新鲜鹅肉,宁国市在超市里采一份冷冻的鸭肉,预包装食品需采集平行样。

宁国市

超市

1×1

5-2

5.25

郎溪县

超市

调理肉制品(生肉添加调理料)共2份

1×1

微生物污染物常规

产气荚膜梭菌(定量)、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定量)、沙门氏菌、致泻大肠埃希氏菌

6.20

5. 采集市售商品,重点关注禽肉产品。

6. 采样环节:农贸市场、商店;

7. 采集1份样品,每份样品1000g;

8. 宁国市在农贸市场采一份调理肉,郎溪县在超市采一份调理肉。预包装食品需采集平行样。

宁国市

农贸市场

1×1

5-3

5.25

郎溪县

餐饮店

烘焙及油炸类食品

蛋糕

3份

1×1

微生物污染物常规

菌落总数、大肠菌群、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定性及定量)、蜡样芽胞杆菌(定量)、沙门氏菌

6.20

1.采集市售产品;

2.采样环节:农贸市场、商店、餐饮店;

3.采集1份样品,每份样采集1000g;

4.郎溪县在餐饮店采集一份常温蛋糕,宁国市在超市采集一份冷藏蛋糕,绩溪县在农贸市场采一份冷冻蛋糕。预包装食品需采集平行样。

宁国市

超市

1×1

绩溪县

农贸市场

1×1

5-4

5.25

郎溪县

超市

蛋与蛋制品

鲜蛋共3份

1×1

微生物污染物常规

菌落总数(仅蛋内容物)、大肠埃希氏菌计数(仅蛋内容物)、沙门氏菌

6.20

1.采集市售商品;

2.采样环节:农贸市场、商店;

3.每份样采集1000g;

4.郎溪县在超市采集1份鸡蛋,宁国市在农贸市场采集1份鸭蛋,绩溪县在农贸市场采集1份鹌鹑蛋。

宁国市

农贸市场

1×1

绩溪县

农贸市场

1×1

5-5

5.25

郎溪县

超市

预包装食品需采集平行样。

乳粉共2份

1×2

微生物污染物常规

菌落总数、大肠菌群、乳酸菌(仅标称添加到产品)、金黄色葡萄球菌(定量)、克罗诺杆菌(定量)、蜡样芽孢杆菌(定量)、沙门氏菌

6.20

1.采集市售商品;

2.采样环节:商店、网店;

3.采集1份样品,每份样采集1000g;

4.郎溪县在超市里采集一份牛乳粉,宁国市在网店采集一份羊奶粉,需采集平行样。

宁国市

网店

预包装食品需采集平行样。

1×2

5-6

5.25

郎溪县

超市

肉毒梭菌专项检测食品

即食食品2份

1×2

微生物污染物专项

厌氧梭菌及肉毒毒素

6.20

1. 采集市售商品;

2. 采样环节:商店;

3. 采集1份样品,每份样采集1000g;

4. 郎溪县在超市或其他商店采集一份蜂蜜,宁国市采集一份真空包装即食食品,需采集平行样。

宁国市

商店

1×2

5-7

5.25

郎溪县

农贸市场

食用菌

金针菇等蘑菇共3份

1×1

微生物污染物常规

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定性和定量)、蜡样芽胞杆菌(定量)、唐菖蒲伯克霍尔德氏菌

6.20

1.采集市售商品;

2.采样环节:农贸市场、商店;

3.每份样采集1000g,预包装食品需采集平行样;

4.郎溪县在农贸市场采集一份金针菇,宁国市在农贸市场一份秀珍菇,绩溪县在超市采集一份香菇或平菇。

宁国市

农贸市场

1×1

绩溪县

超市

1×1

5-8

5.25

郎溪县

超市

食药物质

中药材物质为主原料的即食食品共2份

1×2

微生物污染物常规

肠杆菌科、霉菌计数、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克罗诺杆菌属(定量)、蜡样芽孢杆菌(定量)、沙门氏菌

6.20

1.采集市售商品;

2.采样环节:农贸市场、商店;

3.每份样采集1000g;

4.郎溪县在超市采集一份即食食药物质,宁国市在农贸市场采集一份即食食药物质。

5.采集即食或可生食的以人参、西洋参、灵芝、百合、天麻、铁皮石斛、阿胶等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物质为主原料的即食食品,以预包装为主,需采集平行样。

宁国市

农贸市场

1×2

5-9

5.25

宣州区

农贸市场

蔬菜及其制品

细香葱共5份

1×2

化学污染物专项

8.15

1.采集市售产品;

2.采样环节:农贸市场、商店;

3.采集1份样品,每份样采集不少于500g;

4.宣州区、郎溪县、泾县在农贸市场采集一份细香葱,广德市、宁国市在超市采一份细香葱。需采集平行样。

郎溪县

农贸市场

1×2

广德市

超市

1×2

宁国市

超市

1×2

泾县

农贸市场

1×2

5-10

5.25

宣州区

小学、中学校园食堂

餐饮食品

校园学生餐共6份

2×3

 

多元素分析、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副溶血性弧菌、金黄色葡萄球菌、蜡样芽胞杆菌(定量)、沙门氏菌、弯曲菌、致泻大肠埃希氏菌、米酵菌酸

12.10

 

1.采集中、小学校供应的午餐;

2.采集供餐状态样品(不包括汤)。一个学校一顿午餐为一份混合样品;

3.每份样品采集不少于500g。

郎溪县

小学、中学校园食堂

2×3

 

宁国市

小学、中学校园食堂

2×3

 

6月份样品安排

序号

采样时间

采样地点

采样食品

监测项目

结果网报截止时间

备注

监测点

具体地点

种类

品种

份数×平行样

类别

具体项目

6-1

6.22

宣州区

农贸市场

水产品及其制品

淡水鱼共7份

1×4

 

多元素分析,喹诺酮类:恩诺沙星、环丙沙星、诺氟沙星、氧氟沙星、培氟沙星、洛美沙星、甲基汞(总量超过限量时)、无机砷(总量超过限量时)、阿奇霉素、金刚烷胺、孔雀石绿、隐色孔雀石绿、结晶紫、隐色结晶紫、地西泮

9.15

1.采集市售产品;

2.采样环节:农贸市场、商店、网店、餐饮店;

3.每份样采集不少于500g;

4.宣州区在农贸市场采集一份翘嘴,郎溪县在超市采集一份昂丁鱼,广德市在农贸市场采集一份桂鱼,宁国市在超市采集一份鲫鱼,泾县在农贸市场采集一份黑鱼,绩溪县在超市采集一份鳊鱼,旌德县在农贸市场采集一份红尾或黄尾。需采集平行样。

5.2份样品送宣城市疾控理化实验室,2份样品于8月1日前送马鞍山市疾控理化科。

郎溪县

超市

1×4

广德市

农贸市场

1×4

宁国市

超市

1×4

泾县

农贸市场

1×4

绩溪县

超市

1×4

旌德县

农贸市场

1×4

6-2

6.22

宣州区

超市

黄山烧饼

黄山烧饼共4份

1×3

联合监测项目(省级)

铅、镉、总砷、总铬、过氧化值、酸价、防腐剂[5]、丙烯酰胺、菌落总数、霉菌计数、大肠菌群、蜡样芽胞杆菌(定量)

8.15

1.采集安徽省企业生产的产品,以黄山产地为主;

2.采样环节:农贸市场、超市;

3.每份样采集1000g,1份送理化科,1份送微检室,需采集平行样;

 

泾县

农贸市场

1×3

绩溪县

超市

1×3

旌德县

农贸市场

1×3

6-3

6.22

宣州区

超市

臭鳜鱼

臭鳜鱼共4份

1×3

联合监测项目(省级

喹诺酮类、四环素类、甲硝唑、氟苯尼考、氟苯尼考胺、亚硝酸盐、金黄色葡萄球菌、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沙门氏菌、创伤弧菌、致泻大肠埃希氏菌

8.15

1.采集安徽省企业生产的产品,以黄山产地为主;

2.采样环节:农贸市场、超市;

3.每份样采集不少于500g,1份送理化科,1份送微检室,需采集平行样;

 

泾县

农贸市场

1×3

绩溪县

超市

1×3

旌德县

农贸市场

1×3

7月份样品安排

序号

采样时间

采样地点

采样食品

监测项目

结果网报截止时间

备注

监测点

具体地点

种类

品种

份数×平行样

类别

具体项目

7-1

7.27

广德市

超市

水果及其制品

干制水果(葡萄干、芒果干、红枣、桂圆干、杏干、桑葚干等)共4份

1×2

化学污染物常规

交链孢霉毒素、黄曲霉毒素、展青霉素、赭曲霉毒素A

9.15

1.采集市售商品;

2.采样环节:农贸市场、商店、网店;

3.每份样采集1000g;

4.广德市在超市采集一份葡萄干,宁国市在农贸市场采集一份芒果干,泾县在超市采集一份桂圆干,旌德县在农贸市场采集一份红枣干。需采集平行样。

5.样品于8月1日前送安徽省疾控中心理化检验所。

宁国市

农贸市场

1×2

泾县

超市

1×2

旌德县

农贸市场

1×2

7-2

7.27

宣州区

农贸市场

蔬菜及其制品

 

 

 

新鲜蔬菜共5份

1×2

化学污染物常规

全氟和多氟烷基化合物,有机磷酸酯及其代谢物

10.15

1.采集市售产品;

2.采样环节:农贸市场、商店、网店;

3.每份样品1000g;

4.宣州区在农贸市场采集一份韭菜 ,郎溪县在超市里采集一份有包装的紫甘蓝,广德市在农贸市场采集一份苦瓜,宁国市在超市采集一份苋菜,泾县在网店采购一份有包装的樱桃番茄,需采集平行样。

5.样品于8月1日前送至安徽省疾控中心理化检验所。

郎溪县

超市

1×2

广德市

农贸市场

1×2

宁国市

超市

1×2

泾县

网店

1×2

7-3

7.27

郎溪县

餐饮店

肉与肉制品

熟肉制品

5份

1×2

 

 

 

 

 

化学污染物常规

 

 

 

 

阿奇霉素、β-受体激动剂: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沙丁胺醇、特布他林

 

 

 

 

 

10.15

1.采集市售产品;

2.采样环节:农贸市场、商店、餐饮店;

3.每份样采集不少于500g;

4.郎溪县在餐饮店采集一份熟猪肉,广德市在超市采集一份熟羊肉,宁国市在农贸市场采一份熟牛肉,泾县在餐饮店采集一份熟羊肉,绩溪县在超市采集一份熟牛肉。需采集平行样。

广德市

超市

1×2

宁国市

农贸市场

1×2

泾县

餐饮店

1×2

绩溪县

超市

1×2

7-4

7.27

宣州区

农贸市场

两栖及爬行类

两栖及爬行类共4份

1×2

化学污染物常规

多元素分析

9.15

1.采集市售产品;

2.采样环节:农贸市场、商店、养殖;

3.每份样采集不少于500g;

4.宣州区在朱桥或沈村采集一份养殖蛙,郎溪县在超市采集一份养殖蛙,广德市在农贸市场采集一份马蹄鳖,宁国市在农贸市场采集一份甲鱼或者鳖。需采集平行样。

5.样品于8月1日前送安徽省疾控中心理化检验所。

郎溪县

超市

1×2

 

广德市

农贸市场

1×2

宁国市

农贸市场

1×2

 

7-5

7.27

宁国市

农贸市场

水产品

冷冻水产品共4份

1×2

化学污染物专项(省级)

磷酸根离子

9.15

1.采集市售商品;

2.采样环节:农贸市场、商店;

3.每份样采集1000g;

4.宁国市在农贸市场采集一份冷冻虾仁,泾县在超市采集一份冷冻扒皮鱼,绩溪县在农贸市场采集一份冷冻扒皮鱼,旌德县在超市采集一份冷冻虾仁。需采集平行样。

5.样品于8月1日前送安徽省疾疾控中心理化检验所。

泾县

超市

1×2

绩溪县

农贸市场

1×2

旌德县

超市

1×2

7-6

7.27

宣州区

超市

 

虫草类

蛹虫草、广东虫草、蝉花虫草共3份

 

 

1×2

联合监测项目

 

多元素分析、多种真菌毒素、菌落总数、霉菌、酵母、虫草素、腺苷

 

9.15

 

1.采集市售商品;

2.采样环节:市场,企业;

3.每份样采集不少于500g;

4.宣州区在超市采集一份蝉花虫草,宁国市在超市采集一份广东虫草,旌德县在企业(如安徽健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采集一份蛹虫草。需采集平行样。

5.样品于8月1日前送安徽省疾疾控中心理化检验所。

 

宁国市

超市

1×2

旌德县

生产企业

1×2

7-7

7.27

宣州区

农贸市场

谷物及其制品

 

 

谷物制品共3份

 

1×2

化学污染物常规

防腐剂、着色剂(白色小麦粉制品和大米粉制品不检)、甜味剂、含铝添加剂、磷酸根离子

11.15

1.采集市售产品;

2.采样环节:农贸市场、商店、养殖;

3.每份样采集1000g;

4.宣州区在农贸市场采集一份果蔬湿面条,广德市在农贸市场采集一份玉米馒头,宁国市在网店购买一份干米面,需采集平行样。

5.样品于8月3日-4日送六安市疾控理化科。

广德市

农贸市场

1×2

宁国市

网店

1×2

8月份样品安排

序号

采样时间

采样地点

采样食品

监测项目

结果网报截止时间

备注

监测点

具体地点

种类

品种

份数×平行样

类别

具体项目

8-1

 

8.24

广德市

农贸市场

肉与肉制品

 

 

生禽肉共2份

 

 

1×1

微生物污染物常规

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沙门氏菌、弯曲菌

9.20

1.采集市售产品;

2.采样环节:农贸市场、商店;

3.采集1份样品,每份样品1000g;

4.广德市在农贸市场采一份新鲜鸡肉,绩溪县在超市里采一份冷冻的鸭肉,预包装食品需采集平行样。

绩溪县

超市

1×1

8-2

8.24

泾县

农贸市场

调理肉制品(生肉添加调理料)共2份

1×1

微生物污染物常规

产气荚膜梭菌(定量)、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定量)、沙门氏菌、致泻大肠埃希氏菌

9.20

1. 采集 市售商品,重点关注  禽肉产品。

2. 采样环节:农贸市场、商店;

3. 采集1份样品,每份样品1000g;

4. 泾县在农贸市场采一份调理肉,绩溪县在超市采一份调理肉。预包装食品需采集平行样。

绩溪县

超市

1×1

8-3

8.24

宣州区

餐饮店

烘焙及油炸类食品

蛋糕

2份

1×1

微生物污染物常规

菌落总数、大肠菌群、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定性及定量)、蜡样芽胞杆菌(定量)、沙门氏菌

9.20

1.采集市售产品;

2.采样环节:农贸市场、商店、餐饮店;

3.采集1份样品,每份样采集1000g;

4.宣州区在餐饮店采集一份常温蛋糕,广德市在超市采集一份冷藏蛋糕。预包装食品需采集平行样。

广德市

超市

1×1

8-4

8.24

宣州区

超市

蛋与蛋制品

鲜蛋共2份

1×1

微生物污染物常规

菌落总数(仅蛋内容物)、大肠埃希氏菌计数(仅蛋内容物)、沙门氏菌

9.20

1.采集市售商品;

2.采样环节:农贸市场、商店;

3.每份样采集1000g;

4.宣州区在超市采集1份鸡蛋,广德市在农贸市场采集1份鸭蛋。

广德市

农贸市场

1×1

8-5

8.24

泾县

超市

乳与乳制品

乳粉和调制乳粉共1份

1×2

微生物污染物常规

菌落总数、大肠菌群、乳酸菌(仅标称添加到产品)、金黄色葡萄球菌(定量)、克罗诺杆菌(定量)、蜡样芽孢杆菌(定量)、沙门氏菌

9.20

1.采集市售商品;

2.采样环节:商店、网店;

3.采集1份样品,每份样采集1000g;

4.泾县在超市里采集一份牛乳粉,需采集平行样。

8-6

8.24

宣州区

超市

肉毒梭菌专项检测食品

即食食品1份

1×2

微生物污染物专项

厌氧梭菌及肉毒毒素

9.20

1. 采集市售商品;

2. 采样环节:商店;

3. 采集1份样品,每份样采集1000g;

4. 宣州区在超市采集一份真空包装即食食品,需采集平行样。

8-7

8.24

宣州区

农贸市场

食用菌

金针菇等蘑菇共2份

1×1

微生物污染物常规

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定性和定量)、蜡样芽胞杆菌(定量)、唐菖蒲伯克霍尔德氏菌

9.20

1.采集市售商品;

2.采样环节:农贸市场、商店;

3.每份样采集1000g,预包装食品需采集平行样;

4.宣州区在农贸市场采集一份金针菇,广德市在农贸市场一份金针菇。

广德市

农贸市场

1×1

8-8

8.24

宣州区

超市

食药物质

中药材物质为主原料的即食食品共2份

1×2

微生物污染物常规

肠杆菌科、霉菌计数、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克罗诺杆菌属(定量)、蜡样芽孢杆菌(定量)、沙门氏菌

9.20

1.采集市售商品;

2.采样环节:农贸市场、商店;

3.每份样采集1000g;

4.宣州区在超市采集一份即食食药物质,旌德县在农贸市场采集一份以灵芝为主要原材料的即食食药物质。

5.采集即食或可生食的以人参、西洋参、灵芝、百合、天麻、铁皮石斛、阿胶等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物质为主原料的即食食品,以预包装为主,需采集平行样。

旌德县

农贸市场

1×2

8-9

8.24

宣州区

餐饮店

烧烤专项

畜禽肉烧烤食品共10份

2×1

微生物污染物专项

产气荚膜梭菌(定量)、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定性及定量)、金黄色葡萄球菌(定量)、沙门氏菌、致泻大肠埃希氏菌

12.10

1.采集市售产品;

2.采样环节:餐饮;

3.每份样采集不少于500g;

 

郎溪县

餐饮店

2×1

广德市

餐饮店

2×1

宁国市

餐饮店

2×1

泾县

餐饮店

2×1

8-10

8.24

宣州区

商店

冷冻水果

冻干草莓、冻干无花果、冻干枣子、冻干桑葚、冻干苹果、冻干黄桃

1×2

化学专项

农药残留,铅、砷、汞、镉、铬

12.15

 

1、采集市售产品;

2、流通环节产品(商店、农贸市场、网店比例1:1:1);

3、宣州区在商店采集一份冻干枣子、郎溪县在商店采集一份冻干草莓、广德市在农贸市场采集一份冻干苹果、宁国市在农贸市场采集一份冻干黄桃、泾县在网店采集一份冻干桑葚、绩溪县在网店采集一份冻干无花果。

4、每份样品采集不少于1000g

 

 

郎溪县

商店

1×2

广德市

农贸市场

1×2

宁国市

农贸市场

1×2

泾县

网店

1×2

绩溪县

网店

1×2

9月份样品安排

序号

采样时间

采样地点

采样食品

监测项目

结果网报截止时间

备注

监测点

具体地点

种类

品种

份数×平行样

类别

具体项目

9-1

 

9.14

宣州区

农贸市场

新鲜蔬菜

 

 

新鲜蔬菜共5份

 

1×2

化学污染物常规

农药残留

11.20

1.采集市售产品;

2.采样环节:农贸市场、商店、网店;

3.采集1份样品,每份样品1000g;

4.宣州区在农贸市场采一份山药,广德市在农贸市场采一份洋葱、一份甘薯,宁国市在超市采集一份菜豆、一份菠菜。需采集平行样。

广德市

农贸市场

2×2

宁国市

超市

2×2

9-2

9.14

广德市

农贸市场

新鲜蔬菜

新鲜蔬菜共4份

 

2×2

化学污染物常规

非靶向监测

11.20

1.采集市售产品;

2.每份样品1000g,需采集平行;

3.广德市在农贸市场采一份洋葱、一份甘薯,宁国市在超市采集一份菜豆,在超市采集一份菠菜。(与9-1同样品)

宁国市

超市

2×2

9-3

9.14

宣州区

农贸市场

新鲜蔬菜

新鲜蔬菜共15份

3×2

化学污染物常规

多元素分析

11.1

1.采集本地种植产品;

2.采样环节:种植、商店、农贸市场;

3.采集1份样品,每份样采集1000g;

4.宣州区在农贸市场采集一份蒜苗、一份芥蓝、一份白菜,郎溪县在超市采集一份芦笋、一份大葱,广德市在农贸市场采集一份球茎甘蓝、一份茼蒿,宁国市在超市采集一份结球莴苣、一份油菜,泾县在农贸市场采集一份木耳菜、一份胡葱,绩溪县在超市采集一份沙葱、一份叶芥菜,旌德县在农贸市场采集一份荠菜、一份白菜。需采集平行样。

郎溪县

超市

2×2

广德市

农贸市场

2×2

宁国市

超市

2×2

泾县

农贸市场

2×2

绩溪县

超市

2×2

旌德县

农贸市场

2×2

9-4

9.14

宣州区

超市

特殊膳食食品

婴幼儿配方奶粉(1段,2段,3段)共3份

1×2

化学污染物常规

消毒剂及副产物

11.15

1.采集市售商品;

2.采样环节:商店;

3.每份样采集1000g;

4.宣州区在超市采集一份婴幼儿配方奶粉1段、广德市在母婴店采集一份婴幼儿配方奶粉2段,宁国市在超市采集一份婴幼儿配方奶粉3段。需采集平行样。

5.样品于10月1日前送安徽省疾疾控中心理化检验所.

广德市

母婴店

1×2

宁国市

超市

1×2

9-5

9.14

宣州区

农贸市场

 

谷物及其制品

馒头、饺子皮、湿面条粉加工品共7份

1×2

 

 

 

化学污染物常规

12种真菌毒素

11.15

1.采集市售商品;

2.采样环节:农贸市场、商店;

3.每份样采集1000g;

4.在农贸市场,宣州区采集采集一份馒头、郎溪县采集一份饺子皮、广德市采集一份湿面条、宁国市采集一份干面条,在超市,泾县采集一份馒头、绩溪县采集一份饺子皮、旌德县采集一份湿面条。需采集平行样。

5.样品于10月1日前送合肥市疾控理化科

郎溪县

农贸市场

1×2

广德市

农贸市场

1×2

宁国市

农贸市场

1×2

泾县

超市

1×2

绩溪县

超市

1×2

旌德县

超市

1×2

9-6

9.14

宣州区

农贸市场

 

 

玉米粉、玉米糁共5份

1×2

29 种真菌毒素

11.15

1.采集市售商品;

2.采样环节:农贸市场、商店;

3.每份样采集1000g;

4宣州区、广德市、泾县分别在农贸市场采集一份玉米粉,郎溪县、宁国市分别在超市采集一份玉米。需采集平行样。

5.样品于10月1日前送安徽省疾控理化所。

 

郎溪县

超市

1×2

广德市

农贸市场

1×2

宁国市

超市

1×2

泾县

农贸市场

1×2

9-7

9.14

广德市

小学、中学校园食堂

 

餐饮食品

 

 

校园学生餐共7份

2×3

联合监测项目

多元素分析、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副溶血性弧菌、金黄色葡萄球菌、蜡样芽胞杆菌(定量)、沙门氏菌、弯曲菌、致泻大肠埃希氏菌、米酵菌酸

12.10

 

1.采集中、小学校供应的午餐;

2.采集供餐状态样品(不包括汤)。一个学校一顿午餐为一份混合样品;

3.采集3份样品,每份样品采集500g。

泾县

小学、中学校园食堂

2×3

绩溪县

小学、中学校园食堂

2×3

旌德县

小学校园食堂

1×3

10月份样品安排

序号

采样时间

采样地点

采样食品

监测项目

结果网报截止时间

备注

监测点

具体地点

种类

品种

份数×平行样

类别

具体项目

10-1

 

10.26

旌德县

农贸市场

肉与肉制品

 

 

生禽肉共2份

 

 

1×1

微生物污染物常规

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沙门氏菌、弯曲菌

12.10

1.采集市售产品;

2.采样环节:农贸市场、商店;

3.采集1份样品,每份样品1000g;

4.旌德县在农贸市场采一份新鲜鹅肉、在超市里采一份冷冻的鸡肉,预包装食品需采集平行样。

旌德县

超市

1×1

10-2

10.26

宁国市

农贸市场

调理肉制品(生肉添加调理料)共2份

1×1

微生物污染物常规

产气荚膜梭菌(定量)、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定量)、沙门氏菌、致泻大肠埃希氏菌

12.10

5. 采集市售商品,重点关注禽肉产品。

6. 采样环节:农贸市场、商店;

7. 每份样品1000g;

8. 宁国市在农贸市场采一份调理肉,旌德县在超市采集一份装调理肉。预包装食品需采集平行样。

旌德县

超市

1×1

10-3

10.26

绩溪县

餐饮店

烘焙及油炸类食品

蛋糕

2份

1×1

微生物污染物常规

菌落总数、大肠菌群、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定性及定量)、蜡样芽胞杆菌(定量)、沙门氏菌

12.10

1.采集市售产品;

2.采样环节:农贸市场、商店、餐饮店;

3.每份样采集1000g;

4.绩溪县在餐饮店采集一份常温蛋糕,旌德县在超市采集一份冷藏蛋糕。预包装食品需采集平行样。

旌德县

超市

1×1

10-4

10.26

绩溪县

超市

蛋与蛋制品

鲜蛋共2份

1×1

微生物污染物常规

菌落总数(仅蛋内容物)、大肠埃希氏菌计数(仅蛋内容物)、沙门氏菌

12.10

1.采集市售商品;

2.采样环节:农贸市场、商店;

3.每份样采集1000g;

4.绩溪县在超市采集1份鸡蛋,旌德县在农贸市场采集1份鸭蛋。

旌德县

农贸市场

1×1

10-5

10.26

广德市

超市

乳与乳制品

乳粉和调制乳粉共1份

1×2

微生物污染物常规

菌落总数、大肠菌群、乳酸菌(仅标称添加到产品)、金黄色葡萄球菌(定量)、克罗诺杆菌(定量)、蜡样芽孢杆菌(定量)、沙门氏菌

12.10

1.采集市售商品;

2.采样环节:商店、网店;

3.采集1份样品,每份样采集1000g;

4.广德市在超市里采集一份羊乳粉,需采集平行样。

10-6

10.26

广德市

农贸市场

肉毒梭菌专项检测食品

即食食品1份

1×2

微生物污染物专项

厌氧梭菌及肉毒毒素

12.10

1. 采集市售商品;

2. 采样环节:商店;

3. 采集1份样品,每份样采集1000g;

4. 广德市在农贸市场采集一份家庭自制发酵、腌制食品,需采集平行样。

10-7

10.26

绩溪县

农贸市场

食用菌

金针菇等蘑菇共2份

1×1

微生物污染物常规

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定性和定量)、蜡样芽胞杆菌(定量)、唐菖蒲伯克霍尔德氏菌

12.10

1.采集市售商品;

2.采样环节:农贸市场、商店;

3.每份样采集1000g,预包装食品需采集平行样;

4.绩溪县在农贸市场采集一份香菇,旌德县在农贸市场一份金针菇。

旌德县

农贸市场

1×1

10-8

10.26

绩溪县

超市

食药物质

中药材物质为主原料的即食食品共2份

1×2

微生物污染物常规

肠杆菌科、霉菌计数、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克罗诺杆菌属(定量)、蜡样芽孢杆菌(定量)、沙门氏菌

12 .10

1.采集市售商品;

2.采样环节:农贸市场、商店;

3.每份样采集1000g;

4.绩溪县在超市采集一份即食食药物质,旌德县在农贸市场采集一份即食食药物质。

5.采集即食或可生食的以人参、西洋参、灵芝、百合、天麻、铁皮石斛、阿胶等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物质为主原料的即食食品,以预包装为主,需采集平行样。

旌德县

农贸市场

1×2


附件5

 

2026年宣城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

质量管理工作方案

 

为确保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相关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与检测结果的准确性,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目的

对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的全过程进行质量控制,保障监测工作质量,保证实验室的检测数据真实、准确,各种质量记录和技术记录信息完整无误可追溯,提高我市食品卫生监测队伍的质量管理水平和实验室检测技术能力。

二、依据

(一)《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质量管理方案》

(二)《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技术机构质量评价细则》

(三)《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食品安全和营养健康工作细则》

(四)《2026年国家食源性疾病监测工作手册》《2026年国家食品污染和有害因素风险监测工作手册》

(五)《2026年安徽省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

三、机构职责

宣城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质量管理工作按《2026年安徽省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中质量管理要求进行。在市卫生健康委组织下,由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组织实施。

市疾控中心严格按照本年度监测工作手册的要求开展各项工作,建立健全风险监测实验室质量管理体系,同时将监测工作纳入中心质量管理体系内审和管理评审,保证质量管理体系持续有效运行

市疾控中心需根据年度任务检测内容,对照使用手册规定方法开展实验前的方法验证,关注当人员、设备、场所及环境条件发生改变时对检验能力的影响,保证检验结果准确可靠。同时需认真接受上级部门的质量监督,积极参加上级部门组织的质控考核、结果验证、实验室间比对活动。

四、质量控制要点

(一)食品污染和有害因素监测质量控制要点

1.建立完善、规范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质量管理体系,规范监测工作的每一个流程,确保体系的适用性。

2.根据本年度监测任务编制相应制度文件、作业指导书,明确人员安排和岗位职责。

3.应具有满足工作需要的仪器设备、标准物质、菌种和试剂耗材,关注基质参考标准物质的使用规范、仪器设备的量值溯源、试剂耗材的验收评价。

4.根据2026年工作手册,对每一个检测方法开展验证并形成书面报告。采用非手册方法需报告技术负责人批准。

5.加强人员培训和监督,做到有制度、有计划、有要求、有评价。培训内容包括年度监测计划、监测新项目、数据上报、以及上一年度监测中发现的问题分析与解决方案等。必要时向上级监测机构寻求技术指导,以提升检测能力。

6.根据监测任务需要,开展不同方式的内外部检测结果监控活动。内部监控活动需覆盖每个类别和每一个检测批次,积极参加上级部门组织的外部质控活动。对活动的结果进行评价,必要时采取纠正措施。

7.标本运输、实验操作、菌株保存及运输、废弃物的处置等应符合生物安全管理的相关规定。

8.对采样、检测数据及信息进行内部三级审核和外部逐级审核上报。采样计划中应确定样品编号、明确采样时间(至少规定具体月份)、地点、食品种类及样品采集、包装、运输、保存的方法。

(二)食源性疾病监测质量控制要点

1.流行病学质量控制应关注调查人员的能力、调查过程的规范、调查数据的三级审核。

2.实验室质量控制应关注人、机、料、法、环、测及信息审核的要求,具体内容见《2026年国家食源性疾病监测工作手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