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安徽省医疗机构医师附条件注册精神卫生专业执业范围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6-05-07 15:23
来源: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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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背景和依据
2025年3月25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印发了《关于开展医疗机构医师附条件注册精神卫生专业执业范围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政发〔2025〕4号),对充实精神卫生专业人员队伍提出了新的要求,打破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仅能变更注册的限制,允许符合条件医师附条件注册精神卫生专业执业范围,为全国扩充精神卫生人才提供政策支撑。
为深入衔接国家政策,切实补齐我省精神卫生人才短板,省卫生健康委、省中医药管理局、省疾控局联合制定本《实施办法》。
二、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为进一步充实我省精神卫生专业人员队伍,破解人才供给难题,省卫生健康委、省中医药管理局、省疾控局联合制定《安徽省医疗机构医师附条件注册精神卫生专业执业范围实施办法》,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破解人才短缺难题。拓宽精神卫生人才准入渠道,鼓励临床、中医类别医师加注精神卫生专业执业范围,快速充实全省精神科医师队伍,有效缓解精神卫生服务供给不足的矛盾。二是完善精神卫生服务体系。推动综合医院、中医医院规范开展精神心理服务,持续提升全省精神卫生服务可及性。三是促进医师职业发展。为临床、中医类别医师提供执业范围拓展路径,进一步稳定精神卫生人才队伍,激发医师参与精神卫生服务的积极性;四是保障医疗质量安全。明确医师附条件注册的条件、程序及监管要求,规范附条件注册医师的执业行为,强化培训考核与常态化管理,确保精神科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三、研判和起草过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和《关于开展医疗机构医师附条件注册精神卫生专业执业范围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政发〔2025〕4号)精神,我委于2026年1月形成了《安徽省医疗机构医师附条件注册精神卫生专业执业范围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1月中旬,征求了我委相关处室、中医药管理局、疾控局、各市卫生健康委、省管医疗机构等意见;1月14日—2月13日,在省卫生健康委网站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广泛吸纳群众和行业意见建议;3月中旬申请合法性审查,形成了《安徽省医疗机构医师附条件注册精神卫生专业执业范围实施办法(送审稿)》。2026年4月15日经委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后,4月20日正式印发。
四、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共六章十六条,核心内容如下:
一是明确适用范围,适用于执业地点在安徽省内医疗机构的临床或中医类别医师附条件注册精神卫生专业执业范围的管理。
二是确定注册条件。医师需同时满足四大条件:
1.身份资质:须为临床或中医(含中医、中西医结合、少数民族医)类别执业医师。
2.执业基础:已注册1个执业范围其中神经内科、儿科等临床专业优先。
3.资质合规(三选一):
(1)临床类别医师符合国卫办医函〔2014〕605号第一项条件。
(2)中医类别医师符合国中医药办医政发〔2015〕9号加注条件。
(3)经省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精神科医师转岗培训合格。
4.机构要求:所在医疗机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有“精神科”或精神心理相关二级诊疗科目。
三是明确注册程序。
1.申请:符合条件的医师经所在执业机构同意后,向原注册主管部门提交相应证明材料,申请附条件注册精神卫生专业执业范围。
2.审核:注册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为其办理附条件注册手续——临床类别医师在《医师执业证书》“执业范围”后加注“精神卫生专业”,中医类别医师加注“(精神)”字样,并将相关信息录入全国医师执业注册信息系统。
同时明确时限要求:《实施办法》实施前已满足加注条件、拟申请加注的医师,原则上应在2027年1月1日前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的,需同时提交在我省三级精神专科医院或设精神科病房的三级甲等综合医院精神科连续培训6个月以上并考核合格的证明;《实施办法》实施后满足加注条件、拟申请加注的医师,原则上应在满足条件之日起2年内提出申请,超过2年申请的,需按上述要求提交培训合格证明。
五、政策亮点
一是强化闭环监管,规范执业行为。明确医疗机构需保障附条件注册医师精神(心理)科工作时长和工作量,将其执业情况纳入医师定期考核,对未实际开展相关工作的,及时注销对应执业范围,杜绝虚注挂证。
二是明确时限标准,严控人才质量。参考先进省份经验,对办法实施前已达标医师,设置2027年1月1日前申请过渡期,逾期需补充省级定点医院精神科6个月培训证明;对实施后达标医师,要求2年内申请,超期按规定补充培训。
三是强化激励保障,稳定人才队伍。明确附条件注册医师可自主选择原专业或精神卫生专业晋升职称,鼓励医疗机构在绩效分配、评优评先等方面向精神卫生医师倾斜,优先支持神经内科、儿科等关联专业医师加注。
四是兼顾中医特色,丰富服务供给。将中医、中西医结合医师纳入注册范围,规范加注标准,推动中西医协同开展精神障碍诊疗。
六、政策咨询方式
政策咨询机关:省卫生健康委医政处
政策咨询电话:0551-629980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