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机关依法查明宣城大医医院有限公司一楼东侧医疗废物暂存间未设置挡鼠板、纱窗等防鼠、防蚊蝇、防蟑螂的安全措施。
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现依据《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予以该单位“警告”的当场行政处罚。同时责令该单位限期七日内改正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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