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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确认 |
职业病诊断异议鉴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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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二条: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职业病诊断争议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组织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当事人对设区的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
2.《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健康委令第6号)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机构作出的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作出诊断的职业病诊断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申请鉴定。
职业病诊断争议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组织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
第三十五条 职业病鉴定实行两级鉴定制,设区的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负责职业病诊断争议的首次鉴定。
当事人对设区的市级职业病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诊断鉴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鉴定组织所在地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申请再鉴定,省级鉴定为最终鉴定。 |
1、受理阶段责任: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审核,对资料齐全的发给受理通知书;资料不全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补充。资料补充齐全的,应当受理申请并组织鉴定。
2、鉴定阶段责任:从职业病诊断鉴定专家库按照专业类别以随机抽取专家组成职业病鉴定专家组,进行鉴定。专家组应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必要时可组织进行医学检查、对被鉴定人的工作场所进行现场调查取证。专家组作出鉴定结论,并制作鉴定书。
3、送达和存档阶段责任:职业病鉴定书按时按程序送达。鉴定结束后,鉴定记录应当随同职业病鉴定书一并存档,永久保存。
4、事后监管责任:事后日常监管。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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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职业病市级再鉴定申请不予受理的;
2、违反职业病省级再鉴定工作法定要求和法定程序的;
3、抽取鉴定专家是已参加当事人职业病诊断或者首次鉴定的;以及与当事人有近亲属关系、利害关系、其他可能影响公正鉴定关系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
4、参加职业病市级鉴定工作的成员出具虚假鉴定书的;
5、违反相关财务规定擅自收取职业病市级鉴定费用的;
6、在职业病市级鉴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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