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机关依法查明宣城深源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所属的游泳场(馆)于2023年12月8日至2023年12月19日向住店顾客开放,存在未依法取得游泳场(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和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的《安徽省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及监督范围》卫监督秘﹝2017﹞501号文件规定游泳场(馆)为纳入卫生许可及监督范围的公共场所的规定。
现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决定予以你(单位)警告,并处以人民币一千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24年1月18日下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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