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机关依法查明:宣城市妇女儿童医院未按规定对1名放射工作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未为其建立职业健康管理档案。
上述行为违反了《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健康检查,定期进行专业及防护知识培训,并分别建立个人剂量、职业健康管理和教育培训档案。”的规定。现依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医疗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按照规定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健康检查、建立个人剂量和健康档案的;”的规定,决定予以你(单位)警告,罚款人民币肆仟元整(¥4000.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七日内改正。
《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23年4月25日下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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