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机关依法查明宁国市其俊精密铸造有限公司1.生产车间射芯机未设置局部通风除尘设施;2.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未按照《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的规定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3.未根据职业健康检查情况采取相应措施。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第七十二条第(八)项、《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决定予以该单位“警告,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该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22年11月8日下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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