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和依据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一步提高我市医疗废物管理水平,实现医疗废物处置的无害化、减量化、科学化,市卫生健康委和市生态环境局等部门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了《宣城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制定目的
为了加强医疗废物的安全管理,消除医疗废物的污染,预防、控制病菌和有毒有害物质的扩散和流行,有效控制医疗废物对人体健康和环境产生的危害,防止医疗废物管理不善引起疾病的感染与传播,特制定此《办法》。
三、文件起草过程
2020年11月,市卫生健康委和市生态环境局联合起草了《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2020年12月先后发各县市区卫生健康委、生态环境分局、市直相关部门、市直各医疗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法律顾问等征求意见建议,并发布公告公开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建议,先后征得10多条修改意见,在充分吸收采纳后,2021年1月提请委党组会研究后,于2021年1月29日印发。
四、工作目标
进一步规范全市医疗废物收集、转移和处置工作,确保医疗废物管理工作规范化、法治化。进一步加强医疗废弃物的综合治理,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态环境安全。
五、主要内容
(一)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等医疗废物的产生、收集、运送、贮存、处置以及监督管理等活动。
(二)医疗废物的定义
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医疗卫生机构废弃的麻醉、精神、放射性、毒性药品及其相关废物的贮存、运送不适用本办法,应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三)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资质要求
具备相关法规和规章条件,依法取得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颁发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不得从事有关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的活动。
(四)医疗废物处理原则
应当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采用统一收集、密闭运输、集中处置的方法进行安全处置。
(五)各相关单位在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工作中的监督管理职责
1.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2.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对医疗机构内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疾病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3.市住建、市场监管、城管等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4.各县市区卫生健康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照法定职责负责本辖区医疗废物处置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六)医疗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在医疗废物的收集与管理中承担的责任
1.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其法定代表人为第一责任人,切实履行职责,防止因医疗废物导致传染病传播和环境污染事故。
2.对本单位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
3.严格执行废物集中处置过程中收集、贮存、运输等环节中的各项规定,包括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医疗废物申报制度,保存资料的时间限制等。
(七)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在医疗废物的处置中承担的责任
1.从事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活动的单位必须取得经营许可证。
2.制定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方案并向生态环境和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备,在处置医疗废物过程中应当建立相关规定确保周边环境安全,比如建立污水处理设施、废物处置自动称重设施、高温消毒设施、污水收集装置等。
3.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的污染物必须经过安全处理,达到国家有关要求。
(八)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收费原则
1.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医疗卫生机构收取医疗废物处置费用。
2.签订协议按标准收费。
3.医疗卫生机构按照规定支付的医疗废物处置费用,可以纳入医疗成本。
(九)法律责任
1.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如有不同情形违反《办法》规定或违反规定逾期不改的,处以不同程度的处罚。
2.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3.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其他活动中具有直接或间接传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废物的管理,按《办法》执行。
六、下一步工作
市卫生健康委和市生态环境局等有关部门将建立协同机制,加强信息沟通,促进各类医疗废弃物及时规范处置。同时,做好相关宣传引导,使得社会公众正确认识医疗废弃物的处置工作。
七、解读机关和解读人及咨询电话
解读机关:宣城市卫生健康委
解 读 人:黄鑫
政策咨询服务电话:0563-3011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