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安徽省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经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依照《安徽省医疗机构“规范药房(库)”创建验收标准》检查验收,以下单位符合“规范药房(库)”规定的内容,现予以公示,公示期10天,请社会各界予以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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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0563-2233808
特此公告
2017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