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委托书
委托单位:宣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佘敦宇
地 址:安徽省宣城市水阳江西大道10号文房四宝大厦
受委托单位:宣城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卫生监督所)
法定代表人:吴兵
地 址: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薰化路702号
为进一步加强卫生健康行业综合监管,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卫生健康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13号)《关于印发安徽省卫生健康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规定的通知》(皖卫政法发〔2019〕145号)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决定委托你中心行使我委法定权限内的行政执法权。
一、委托执法范围
委托执法范围限宣城市行政区域内。
二、委托执法事项
委托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传染病防治(含消毒产品)、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含涉水产品)、学校卫生(含托育机构)、职业卫生、放射卫生、医疗执业、母婴保健、中医药服务、采供血机构等卫生健康专项整治、日常监督检查和行政指导工作;针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立案、调查、取证,提出行政处罚意见,对处罚对象进行信用修复;对委托单位交办的投诉举报依法进行调查处理,提出初步回复意见报委托单位;实施对适用简易程序或者对公民处以5千元以下(不含本数)罚没金额、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5万元以下(不含本数)罚没金额行政处罚案件的行政处罚。
三、委托执法权限
宣城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卫生监督所)在委托职责范围内以宣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的名义行使下列行政执法权:
(一)行政检查权。按照卫生健康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管理相对人行使专项整治、日常监督等行政检查权,依法调查收集证据,制作相关法律文书。
(二)行政指导权。按照卫生健康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管理相对人行使专项整治、日常监督检查时, 有权进行行政指导,制作相关法律文书。
(三)违法行为制止权。在进行动态巡查、现场检查或其他执法活动中,发现行政管理相对人有违反卫生健康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违法行为的,有权制止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制作相关法律文书。
(四)行政处罚权。按照卫生健康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违法行为,在委托职责范围内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制作相关法律文书。
(五)重大行政处罚建议权。对于依法应当给予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限制从业、吊销许可证、责令停产停业和责令关闭、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或者对公民处以5千元以上罚没金额、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5万元以上罚没金额等行政处罚,委托由宣城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卫生监督所)提出处理建议,报经委托单位宣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人审批。
四、委托单位权利和责任
(一)委托单位有权对受委托单位受托范围内的行政执法工作进行日常监督、指导和检查。
(二)委托单位应当支持受委托单位独立开展受委托行政执法业务工作,并协助受委托单位与有关行政部门沟通,确保委托事项合法有效顺利进行。
(三)委托单位依法对受委托单位在受委托事项范围内依法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委托单位承担相应责任后,可以根据受委托单位的过错责任大小,依法予以追究。
(四)委托单位有权根据法律法规、政策及职责的调整,适时以书面形式对原委托执法事项范围做出改变或者收回委托。该书面通知送达受委托单位时即生效。委托改变或收回后,受委托单位应在通知确定的期限内将相关文件、资料、案卷等移交委托单位,委托单位继续行使相应行政执法权。
(五)委托单位拥有对本行政执法委托书最终说明解释的权利。
五、受委托单位权利和责任
(一)受委托单位应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依法、依规、独立开展行政执法业务工作。受委托单位超出委托范围、违反法律法规办理业务或执法中渎职侵权,造成损害引起国家赔偿、纠纷或造成不良影响后果的,自行承担法律责任。
(二)受委托单位必须由本单位在编在岗并取得有效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三)受委托单位不得将委托的行政执法职权再委托给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行使,否则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四)受委托单位实施行政处罚权时,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规范、手续完备、处罚适当。
(五)受委托单位在行政处罚决定履行或执行后,承办人应当制作结案报告,将有关案件材料按要求进行整理装订,完整归档。
(六)受委托单位开展受委托执法活动的工作情况,应当定期以书面形式向委托机关作出报告。“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及监督检查发现的重要问题,应当及时报告。
(七)受委托单位应当接受委托单位的专项检查,对指出的问题应当在限期内整改,并将整改情况书面呈报委托单位。
六、其它事项
(一)本委托书有效期五年,经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二)本委托书一式三份,委托单位和受委托单位各保存一份,宣城市司法局备案一份。
委托单位:(盖章) 受委托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佘敦宇 法定代表人:吴兵
2026年7月15日 2026年7月15日
皖公网安备 34180002000289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