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 新闻中心 > 通知公告

市卫健委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目录清单公示

阅读次数: 信息来源:市卫健委 发布时间:2021-07-07 10:58
[字体:  ]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办[2020]25号)和《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任务分工的通知》(宣政办秘[2021]5号)文件要求,更好地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确保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在我委落实落地,我委重新制定线上线下办理方式,对以下四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针对性改革,办事人可在安徽政务服务网自行下载告知承诺书办理该事项。现有关工作改革如下:


序号

政务服务事项名称

证明事项名称

法律依据

开具单位

备注

1

医师变更执业范围

医疗机构培训合格证明或更高一级学历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七条:医师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的,应当到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出具

2

消毒产品(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除外)生产企业卫生许可

检验人员资质材料(委托检验除外)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200项“消毒产品生产企业(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的生产企业除外)卫生许可”实施部门: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2.《消毒管理办法》(2002年卫生部令第27号公布,2016年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8号修订)第二十条:消毒剂、消毒器械和卫生用品生产企业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后,还应当取得所在地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证,方可从事消毒产品的生产。3.《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做好省级卫生行政审批项目下放、委托下放承接工作的通知〉》(卫办秘〔2014524号)中3.《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中部分产品类型生产企业的审批发证,委托下放至市级卫生局;

申请人提供

3

消毒产品分装生产企业卫生许可

检验人员资质材料(委托检验除外)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200项“消毒产品生产企业(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的生产企业除外)卫生许可”实施部门: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2.《消毒管理办法》(2002年卫生部令第27号公布,2016年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8号修订)第二十条:消毒剂、消毒器械和卫生用品生产企业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后,还应当取得所在地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证,方可从事消毒产品的生产。3.《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做好省级卫生行政审批项目下放、委托下放承接工作的通知〉》(卫办秘〔2014524号)中3.《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中部分产品类型生产企业的审批发证,委托下放至市级卫生局;

申请人提供

4

艾滋病疑难样本确证服务

申请单或单位介绍信

《全国艾滋病检测工作管理办法》:艾滋病确证中心实验室职能:(1)负责职责范围内艾滋病检测实验室网络建设的业务技术指导和评价,组织艾滋病检测实验室人员技术培训。(2)承担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区域内的艾滋病病毒抗体确证、抗体筛查和其他艾滋病检测工作。(3)开展应用性研究,承担与艾滋病防治相关的病原学鉴定、现场综合防治、调研、监测、临床治疗等工作中相关的检测任务。

申请人提供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