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力做好宣城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决定在我市疫情防控期间,对下列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从严从重从快打击。
一、返宣、入宣人员拒绝接受所在单位或社区(村)体温检测和排查,未如实向所在单位或社区(村)说明旅行经历和人员接触情况,未按规定落实隔离医学观察措施的;
二、与疑似、确诊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病例有密切接触史,未按规定如实报告,或者明知已感染或可能感染新型冠状病毒,故意进入公共场所的;
三、不听劝阻,拒不佩戴口罩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扰乱公共秩序的;
四、不听劝阻举办婚丧嫁娶等各类聚餐聚集活动或者不听劝阻在公共场所进行聚集性娱乐等活动的;
五、拒绝、阻碍疫情防控检查点、发热门诊、隔离点等场所疫情防控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务的;
六、散布谣言,编造虚假疫情、警情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而传播,制造恐慌、扰乱社会秩序的;
七、违反疫情防控期间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实施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等牟取暴利行为,扰乱市场秩序的;
八、生产、销售伪劣口罩、防护服、消毒用品等疫情防护用品或者以销售疫情防治防护物资为名实施诈骗的;
九、非法捕杀、收购、运输、交易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
十、其他妨害疫情防控工作的违法犯罪行为。
控制疫情蔓延人人有责,打击违法犯罪寸步不让。希望全市人民自觉遵守相关规定,社会各界同心协力,共同维护好疫情防控期间的社会秩序,欢迎广大群众积极举报违法犯罪线索。
特此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