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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宣城市卫生计生委2018年度卫生计生民生工程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阅读次数: 作者: 信息来源:民生办 发布时间:2018-05-24 1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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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卫生计生委,委机关相关科室:

现将《宣城市卫生计生委2018年度卫生计生民生工程工作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8年5月21日

   

宣城市卫生计生委

2018年度卫生计生民生工程工作考核办法

 

为推进卫生计生民生工程的顺利实施,进一步加强卫生计生民生工程考核工作,确保完成各项卫生计生民生工程年度目标任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考核组织。在市卫生计生委民生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由市卫生计生委民生办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条  考核对象。各县市区卫生计生委和市卫生计生委机关承担民生工程任务的有关科室(以下简称委机关牵头科室)。

第三条  考核内容。依据省政府对我市卫生计生民生工程考核目标确定考核内容。

第四条  考核原则。注重实施效果,力求客观公正;简化考核方式,量化考核指标;公开考核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  分值设置。考核基础分为100分,设置加减分,计分保留两位小数。

第六条  对县市区卫计委的考核:

(一)实施进度考核(30分)。依据委机关项目牵头科室制定的节点和平均进度,分项目对县市区按双月评分,评分结果报市卫计委民生办。年终取双月平均分

(二)单项考核(50分)。委机关项目牵头科室根据各个项目实施办法,对照2018年卫计目标任务、各单项民生工程绩效评价办法等,结合各牵头科室专项督查、日常工作所掌握的情况等进行考核评分,具体办法由各牵头科室制定。每项民生工程考核分值均为100分,各县市区单项考核最后得分,按所实施项目的实际得分之和与应得分总和之比乘50计算(保留两位小数)。

(三)信息报送(30分)。每月向市卫生计生委民生办报送信息不少于4条,每条信息为5分,其中文字质量3分、图片质量2分。年终取每月平均分。

第七条 对委机关牵头科室的考核:

(一)实施进度考核(30分)。由市卫生计生委民生办依据市民生办纳入调度项目指标的通报,按通报次数综合评分。每通报1次扣2分,扣完为止。

(二)省卫计委考核(60分)。在全省排名第一名或第一层次为60分,每升降1个名次或层次,相应增减2分。

(三)信息报送(10分)。每月向市卫生计生委民生办报送信息不少于1条,其中文字质量5分、图片质量2分;和各县市区报送的信息重复不得分。年终取每月平均分。

第八条  加分情况:

(一)工作创新,受到省卫计委通报表扬的县市区和委机关项目牵头科室,表扬1次加2分;受到市卫计委、市民生办通报表扬的县市区和委机关项目牵头科室,表扬1次加1分(以正式文件为准)。

(二)县市区报送民生工程信息被省民生工程网考核栏目采用2条(含2条)以上的,每增加一条加0.2分,总加分不超过3分;委机关牵头科室报送民生工程信息被省民生工程网采用1条(含1条)以上的,每增加一条加0.2分,总加分不超过2分。

(三)在省民生办开展的民生工程绩效考评中,位列全省前3名的,委机关牵头科室和项目所在县市区分别加2分;位列全省4—8名(含)的,委机关牵头科室和项目所在县市区分别加1分。

第九条  扣分情况:

(一)工作失误,受到省卫计委、市民生办通报批评的县市区和委机关牵头科室,批评1次扣1分(以正式文件为准)。

(二)对县市区民生工程信息被省民生工程网考核栏目采用不足2条的,每少一条扣0.2分。市直牵头单位民生工程信息被省民生工程网采用不足1条的,每少一条扣0.2分。

(三)因项目进度等被市政府或市民生办约谈的县市区和委机关牵头科室,发生1次扣0.5分。

(四)省级通报、媒体曝光、群众举报情况。根据省民生办、省卫计委对我市卫生计生民生工程工作问题通报、新闻媒体曝光和群众信访查实民生工程问题情况和整改情况对各县市区及委机关牵头科室进行评价,一条问题扣0.1分,应整改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一条扣0.5分。

(五)在省民生办开展的民生工程绩效考评中,位列全省后3名的,委机关牵头科室和项目所在县市区分别扣2分;位列全省13—10名(含)的,委机关牵头科室和项目所在县市区分别扣1分。

第十条  考核结果公开。市卫生计生委民生办负责考核的整理统计等工作,民生工程考核于2018年5月份起,实施进度每双月通报(各县市区)、信息报送每月通报(各县市区和委机关牵头科室),年终通报年度考核结果。

第十一条  考核结果运用。根据考核结果,市卫计委对考核前3名的县市区进行通报表彰;市卫生计生委民生办将各县市年度考核得分按序排列报市民生办;委机关牵头科室考核结果向委党组会报告,结果作为科室主要负责人年度岗位目标考核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二条  考核纪律。严肃考核工作环境,确保考核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各单位要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市有关规定,对考核工作过程中出现的违纪问题,严肃查处。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卫生计生委民生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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