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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全市卫生计生法治建设工作要点

阅读次数: 作者: 信息来源:监督科 发布时间:2018-03-22 1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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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是“七五”普法的关键之年,全市卫生计生法治建设工作要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按照全面依法治国的要求,认真落实中央和国务院印发的《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以及省委和省政府的贯彻《实施方案》各项目标任务,以推动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谁开展法律服务”普法责任制为抓手,进一步加强卫生计生法治宣传教育和依法行政工作,不断提高卫生计生系统干部职工法律素养和依法执政水平,为建设健康宣城创造良好的卫生计生法治环境。

一、加强法治宣传教育 

(一)开展党的十九大精神以及宪法等法律法规学习活动。坚持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制度,进一步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委领导班子成员每季度学法不少于一次。利用机关集中学法月活动以及支部政治理论学习等方式,深入学习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论述、新修订的宪法、新修订的党章以及卫生计生法律法规,引导系统内党员干部职工自觉遵守和维护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党章党规党纪。

(二)落实“谁主管谁负责、谁执法谁普法谁开展法律服务”责任。根据《宣城市卫生计生系统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谁开展法律服务”普法责任制工作实施方案》(宣卫计办〔2016〕82号)要求,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执法谁普法谁开展法律服务”的原则,委属各单位应根据年内应普及宣传的卫生计生法律法规以及拟开展的普法工作任务,制定普法责任清单,在市卫计委网站上予以公布,并按时序和内容认真抓好落实。每次普法工作任务完成后要及时填写活动情况反馈表,报市卫计委备案。

(三)开展“法律六进”和“以案释法”巡讲活动。 根据各县市区和委属各单位对有关法律法规的巡讲活动需求,部署开展2018年全市卫计系统“法律六进”和“以案释法”巡讲活动,制定具体活动安排表,组织全市卫计系统“七五”普法讲师团成员赴各地各单位开展巡讲。

(四)开展卫生计生法治社会宣传活动。 深入贯彻落实《宣城市卫生计生系统“七五”普法规划》精神,以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网络论坛等市内主流媒体为平台,通过开设卫生计生工作专题专栏、参加“百姓热线”、“在线访谈”等形式,大力宣传卫生计生法律法规。以“12•4”国家宪法日和卫生计生重大纪念日等为时间节点,结合宣传普及公共卫生和健康知识,组织开展面向社会的法治宣传咨询服务活动,编印发放普法资料,广泛宣传本部门及本单位执行的法律法规,引导和帮助群众学习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  

 二、依法科学民主决策

(一)遵循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认真落实《关于进一步规范卫生计生重大事项决策行为的通知》(宣卫计办〔2016〕17号),严格执行行政决策“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必经程序,对重大事项,进行集体讨论或者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对专业性强、情况复杂的事项,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座谈或者论证,确保决策制度科学、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

(二)加强规范性文件审查备案。严格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发布、报送审查、定期清理、定期评估工作。以市政府名义出台的文件必须经过本委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本委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报市政府法制办备案。

(三)全面落实法律顾问制度。在全市卫计系统全面落实法律顾问制度,发挥法律顾问在卫生计生工作重大行政决策、推进依法行政、复议应诉等方面的作用。进一步明确法律顾问的工作职责,规范工作程序,提高法律顾问服务质量。

三、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一)健全完善行政执法制度。进一步健全完善并严格执行执法人员资格准入、行政执法责任制、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等行政执法核心制度,按照《宣城市卫生计生委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和集体讨论决定制度》(宣卫计办〔2016〕15号)规定,对凡是纳入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范围的案件,必须进行法制审核和集体讨论决定。建立完善卫生计生依法办案长效激励机制。

(二)开展执法人员教育培训。巩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体系建设成果,大力开展基层综合监督执法队伍教育培训。通过举办全市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人员专项工作培训班,开展全市卫生计生行政处罚案卷集中评查活动,利用国家卫计委卫生计生监督中心网络平台在线学习卫生计生法律法规知识,开展网络学习情况测试和评比活动,使综合监督执法人员熟悉掌握和运用履行职责必备的法律法规,提高依法执法水平及办案能力。

(三)加强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健全卫生计生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机制,提高行政复议办案质量。全面落实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制度,进一步提高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一审、二审出庭应诉率和应诉质量。对卫生计生行政复议案件被撤销、变更、确认违法、责令履行以及行政诉讼案件被人民法院撤销、变更、确认违法、责令履行,并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的县市区,将进行全市通报,并在年度卫生计生目标责任制考核中予以扣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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