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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00032454254/202112-00222 组配分类: 上级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宣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题分类: 卫生、体育 / 其他 / 其它
名称: 关于《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全省卫生健康领域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实施方案的通知》的解读 文号:
发布日期: 2021-12-01
关于《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全省卫生健康领域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实施方案的通知》的解读
发布时间:2021-12-01 10:46 来源:宣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浏览次数: 字体:[ ]

一、“证照分离”改革的概念含义

通过“证照分离”改革,有效区分“证”、“照”功能,让更多市场主体持照即可经营,着力解决“准入不准营”问题。营业执照是登记主管部门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市场主体资格和一般营业能力进行确认后,颁发给市场主体的法律文件。许可证是审批主管部门依法颁发给特定市场主体的凭证。这类市场主体需持营业执照和许可证方可从事特定经营活动。证照分离”改革以突出“照后减证”为原则,除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金融安全、生态安全和公众健康等重大公共利益外,将许可类的“证”分别采用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等4种方式分离出来,进一步厘清“证”“照”关系,理顺“证”“照”功能,从而减少审批发证。

二、“证照分离”改革的效力范围

(一)对象范围:从“证照分离”改革的概念看,“照”指营业执照,是企业取得市场主体地位的登记凭证,但是不能就此认为“证照分离”改革只惠及企业这类市场主体,根据行政法的公平性原则,应当作扩大理解,行政相对人凡是除自然人(公民)以外的,与企业同类的市场主体均应享受改革政策,如在《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文件中已经列明的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同样地以《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而取得市场主体资格的公立医院、以《民办非企业法人证书》而取得市场主体资格的非营利性医院也应同等享受改革政策。为此《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这个文件的标题中使用了“市场主体”这个概念而不是“企业”一词。

(二)时间范围:《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中规定“自2021年7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全覆盖清单管理,……,同时在自由贸易试验区进一步加大改革试点力度……”。由此可见,“证照分离”全覆盖改革的时间效力是自2021年7月1日起。

(三)地域范围:《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中规定“自2021年7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全覆盖清单管理,……,同时在自由贸易试验区进一步加大改革试点力度……”。由此可见,“证照分离”全覆盖改革的地域效力是全国,为一般优惠区域,自由贸易试验区为更加优惠区域。需要说明的是,在《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实施方案的通知》中,均规定“自由贸易试验区所在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其他区域参照执行(自由贸易试验区增加实施的改革试点举措)”。

三、“证照分离”改革的具体方式

(一)直接取消审批:即该审批事项直接取消,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即可开展经营,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行业组织等不得要求企业提供相关行政许可证件。

(二)审批改为备案:原则上实行事后备案,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即可开展经营;确需事前备案的,企业完成备案手续即可开展经营。企业按规定提交备案材料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当场办理备案手续,不得作出不予备案的决定。

(三)实行告知承诺:有关主管部门要依法列出可量化可操作、不含兜底条款的经营许可条件,明确监管规则和违反承诺后果,一次性告知企业。对企业自愿作出承诺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要当场作出审批决定。对通过告知承诺取得许可的企业,有关主管部门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确有必要的可以开展全覆盖核查。发现企业不符合许可条件的,要依法调查处理,并将失信违法行为记入企业信用记录。在此需要说明的是,是否以告知承诺方式取得行政许可是依申请人的意愿而发起,即申请人愿意选择告知承诺制,则以告知承诺制方式给予行政许可,否则应以一般程序办理许可事项。如何办理告知承诺,要具体依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实施方案的通知》中所附的《安徽省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细化实施方案》执行。

(四)优化审批服务:主要措施有,一是下放审批权限,便利企业就近办理;二是精简许可条件和审批材料,减轻企业办事负担;三是优化审批流程,压减审批时限,提高审批效率;四是许可证件有效期限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取消或者延长许可证件有效期限,方便企业持续经营;五是设定了许可数量限制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取消数量限制,或者合理放宽数量限制并定期公布总量控制条件、企业存量、申请排序等情况。

四、“证照分离”改革的涉卫事项

对比《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实施方案的通知》这一对上下相承的文件,会发现涉及卫生健康领域的改革事项在改革方式、改革举措、改革区域不是完全一致的,对于不一致的改革事项我省的改革力度均优高于国家层面,应当以就高原则落实“证照分离”改革。在《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实施方案的通知》中,纳入全省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清单(2021年版)的卫生健康领域事项共有24项,其中直接取消审批5项、审批改为备案1项、实行告知承诺5项、优化审批服务13项,纳入自由贸易试验区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清单(2021年版)卫生健康领域事项共有2项,均为审批改为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