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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00032454254/202012-00176 组配分类: 意见征集
发布机构: 宣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题分类: 卫生、体育 / 其他 / 公告
名称: 【面向社会征集】关于征询社会公众对《宣城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文号:
发布日期: 2020-12-25
索引号: 113417000032454254/202012-00176
组配分类: 意见征集
发布机构: 宣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题分类: 卫生、体育 / 其他 / 公告
名称: 【面向社会征集】关于征询社会公众对《宣城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文号:
发布日期: 2020-12-25
【面向社会征集】关于征询社会公众对《宣城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0-12-25 16:28 来源:市卫健委 浏览次数: 字体:[ ]

为了充分听取公众的意见和建议,现将《宣城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时间自2020年12月25日至2021年1月25日止。提出意见可以通过以下方式:

一、信函方式。将书面意见寄至宣城市水阳江西大道10号市卫生健康委综合监督科,请在信封上注明“宣城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管理办法”字样。

二、电邮方式。将书面意见邮至xcwjwjdk@126.com。

特此公告。

宣城市卫生健康委

2020年12月25日


《宣城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一步提高我市医疗废物管理水平,实现医疗废物处置的无害化、减量化、科学化,市卫生健康委和市生态环境局等部门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了《宣城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起草过程

市卫生健康委和市生态环境局联合起草了《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先后发各县市区卫健委、生态环境分局,市直相关部门,市直各医疗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法律顾问等征求意见建议。先后征得10多条修改意见,在充分吸收采纳后,提请委党组会研究后印发。

三、主要内容

(一)明确了办法的制定依据、适用范围、医疗机构内部废物分类、适用于本《办法》的医疗机构、医疗废物处理原则、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医疗废物处置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明确了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其法定代表人为第一责任人,切实履行职责,防止因医疗废物导致传染病传播和环境污染事故。应当对本单位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应严格执行废物集中处置过程中收集、贮存、运输等环节中的各项规定,包括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医疗废物申报制度,保存资料的时间限制等。

(三)规定从事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活动的单位必须取得经营许可证,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制定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方案并向生态环境和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备,在处置医疗废物过程中应当建立相关规定确保周边环境安全,比如建立污水处理设施、废物处置自动称重设施、高温消毒设施、污水收集装置等。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的污染物必须经过安全处理,达到国家有关要求。

(四)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医疗废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医疗卫生机构收取医疗废物处置费用。明确医疗废物处置收费的原则,要签订协议按标准收费,医疗卫生机构按照规定支付的医疗废物处置费用,可以纳入医疗成本。

(五)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接到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和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行为的举报、投诉、检举和控告后,应当及时核实,依法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予以公布。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如有不同情形违反《办法》规定或违反规定逾期不改的,处以不同程度的处罚;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明确其他活动中具有直接或间接传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废物的管理,按《办法》执行。第三十七条明确了《办法》的生效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