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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托育、妇幼健康和职业病防治实施方案

阅读次数: 作者: 信息来源:市卫健委 发布时间:2021-04-22 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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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惠托育服务建设实施方案

省卫生健康委 省财政厅

为切实提升我省托育服务能力,促进托育服务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省卫生健康委等16部门《关于做好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的通知》(皖卫人口家庭发〔2019〕152号)及相关配套文件要求,特制定本方案。

一、项目目标

按照政府引导、部门协同、家庭为主、社会参与的总体思路,坚持普惠优先,充分调动社会力量的积极性,努力增加普惠托育服务有效供给,逐步满足人民群众对托育服务的需求。到2021年底,新增托位18900个左右,千人口托位数达到1.2个左右;到2022年底,新增托位37800个左右,千人口托位数达到1.8个左右;到2023年底,新增托位50400个左右,千人口托位数达到2.6个左右;到2024年底,新增托位63000个左右,千人口托位数达到3.6个左右;到2025年底,新增托位63000个左右,千人口托位数达到4.6个,全省托位数达到300000个左右。

二、实施范围

2021年新建(改扩建)普惠托育机构。

三、实施内容

(一)普惠托育机构的基本要求为符合《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依法登记备案;方便可及、面向大众;安全规范、制度健全;政府有支持、质量有保障;价格一般低于当地同类型托育机构平均收费水平。

(二)支持社区、用人单位、社会组织、医院、个人等各类主体兴办普惠托育机构。鼓励有条件的幼儿园开设托班,招收3岁以下婴幼儿。

(三)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积极开展“一乡镇一街道一普惠”试点,努力实现“十四五”末每个乡镇(街道)都有托育机构。

四、重点任务

(一)促进多元发展。围绕群众需求,坚持普惠优先,充分调动社会力量的积极性,培育发展家庭服务模式、社区服务模式、社会服务模式、托幼一体模式、单位服务模式、医育结合模式等多元化的普惠托育服务,通过新建、扩建、改建一批托育机构及设施,多种形式增加托育服务有效供给。

(二)确保安全规范。认真落实《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办法(试行)》等标准和规范,推进托育机构专业化、标准化、规范化建设,严格执行托育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规范,建立健全托育机构安全管理制度,强化建筑安全、消防安全、食品安全和人身安全。坚持保育为主、保教结合,落实完善托育机构及从业人员管理制度及服务规范,切实保障婴幼儿安全健康成长。

(三)加强队伍建设。托育服务从业人员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要求的资格条件。加强各级管理人员培训,提升行业管理水平。加强托育服务从业人员培训,建立岗前培训和定期培训制度,多种方式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加强法治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心理健康教育,提高从业人员专业能力和服务水平,建设一支有爱心、高素质的托育服务队伍。

五、资金保障

各地政府承担主体责任,负责相关资金保障。省级财政安排资金,对完成新增托位分解任务的市、省直管市(县)进行奖补。

六、实施程序

(一)市卫生健康委细化项目工作目标,制定实施方案,精心组织实施,推进落实项目任务。

(二)县(市、区)卫生健康委结合实际,有重点、有计划地培育面向大众、方便可及、质量有保障、价格可承受的普惠托育机构。

(三)市卫生健康委对所辖县(市、区)新建(改扩建)普惠托育机构及托位数进行核实和汇总,确认无误后将2021年新增托育机构信息报省卫生健康委(省直管县直接报送),作为下年度奖补依据。

七、项目管理

对普惠托育机构加强跟踪监管,定期了解进展,指导解决问题,完善业务指导、督促检查、考核奖惩、安全保障和责任追究等制度,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分工,建立部门协同监管机制,推动应用托育机构信息管理系统,线上线下结合,加强托育机构的服务监管,促进辖区内各类托育机构规范发展。

八、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高度重视托育服务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积极争取党委政府的重视和支持,精心实施普惠托育服务建设项目,将普惠托育服务建设项目纳入年度重点工作,列入民生重点工程,建立完善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工作协同,明确责任分工,制定工作方案,稳妥有序推进工作开展。

(二)加强政策支持。各地要制定相关配套政策,支持发展社区照护及机构托育等普惠服务项目,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提供场地、减免租金、税费优惠等政策措施扶持社会力量和用人单位兴办普惠托育机构。深入推进支持社会力量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专项行动,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支持,充分发挥中央预算内投资示范带动和地方政府引导作用,大力营造有利于托育服务发展的政策环境。

(三)加强督查指导。各地要加强对托育服务工作的督导检查,加强对普惠托育服务建设项目的工作指导,强化项目绩效管理,及时总结成绩和经验,研究分析存在的问题,推进重点任务落到实处。省级将加强调研与督导,组织培训与交流,总结推广好的经验与做法,提升托育服务整体水平。


——妇女儿童健康水平提升实施方案

省卫生健康委  省财政厅

 

为满足群众妇幼保健服务需求,提高我省妇女儿童健康水平,提升出生人口素质,促进社会、经济协调发展,特制定2021年妇女儿童健康水平提升工程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进一步提高我省妇女儿童健康水平,评价妇女儿童健康水平相关指标处于中部地区领先水平。

(一)2021年底,全省婚检率稳定在85%左右,保证婚检工作质量,全省婚检疾病检出率达到8%以上。

(二)实施婚前医学检查门诊规范化建设。80%以上的县(区、市)级妇幼健康机构婚检门诊达到规范化建设要求。

(三)完成适龄儿童免疫规划疫苗接种,保持免疫规划疫苗高水平接种率,降低疫苗可预防传染病发病,维护儿童身体健康。

(四)开展重点疫苗针对传染病的监测工作,动态掌握急性弛缓性麻痹(AFP)、麻疹、乙肝、疫苗可预防细菌性疾病包括(流脑、百日咳、白喉和破伤风)、乙脑等病例及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AEFI)的发生情况,掌握监测点县区的水痘暴发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布特征。

(五)开展免疫规划人员培训和信息宣传,提高服务能力和水平。

二、保障对象

(一)免费婚检:准备结婚的夫妻双方。

(二)免疫规划:全省适龄儿童。

三、主要内容

(一)开展免费婚前健康检查

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婚姻登记条例》,充分尊重公民知情权、选择权,注重保护个人隐私。通过实行免费婚前健康检查,逐步提高婚前健康检查率,普及婚育保健知识,减少出生缺陷发生率,防止与婚姻和生殖有关的传染病、遗传病的发生与传播。开展婚检规范化门诊建设,提高婚检质量。

(二)开展免疫规划工作

1.开展并完成常规免疫接种监测、入托入学接种证查验、督导评估宣传培训、出血热疫苗和钩体疫苗接种、预防接种证等资料印制等。

2.完成疫苗针对重点传染病及AEFI监测等任务。开展AFP、麻疹、乙肝、流脑、乙脑和AEFI监测,在监测点县区开展水痘监测。

四、资金保障和管理要求

(一)经费来源

1.免费婚检:根据《安徽省医疗服务价格(试行)》,每对婚前健康检查财政补助180元。除省级涉外婚前健康检查经费由省财政安排外,其他所需经费由省财政与市、县财政按1:1分担。

2.免疫规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有关要求。按照适龄儿童人均接种22剂次,每剂次不低于5元安排补助经费。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

(二)经费使用原则

婚前健康检查补助用于专项服务支出,由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垫付,同级卫生健康、财政部门审核后按月(或季度)核拨。按照各地年度各项目任务量和补助标准,进行经费分配。免疫规划各项目由项目地区根据项目任务承担情况将经费分配至项目实施单位,项目实施单位用于开展项目相关产品及劳务支出。

(三)经费管理要求

1.严格管理,专款专用。按照中央和省有关公共卫生、民生工程专项经费管理要求,严格按照规定用途和程序使用资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2.专账管理,严格财务制度。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婚前健康检查补助经费的管理。妇幼健康服务机构要建立健全相应的工作日志,留存可以证明其工作真实性的相关材料,同时要厉行节约、杜绝浪费,充分发挥资金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努力实现年度目标。

3.建立统计制度,组织年度考核。各地要按照省民生工程的要求,定期上报项目执行情况,下达任务数只作经费测算用,不考核每月完成进度。省卫生健康委将组织年度考核,统计数据和考核结果将予以公示,并作为分配有关经费的重要依据之一。工作不力或有违规行为的,省卫生健康委、省财政厅将予以通报批评并适当扣减其下一年度补助经费。

五、保障措施与工作要求

(一)政府负责,目标管理。各级政府应高度重视,妇女儿童健康水平提升工程实行年度考核,目标管理,加快妇幼健康工作发展。省、市、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本辖区内免疫规划监测报告日常管理,负责本辖区监测信息收集、审核、上报、分析评价和反馈,负责组织辖区内人员培训、技术指导和质量控制。乡级防保组织负责填报辖区内相关监测信息,确保监测信息报告质量,及时报告县级疾控机构。

(二)部门协作,齐抓共管。卫生健康、财政、民政、妇联、宣传等部门,应加强协调,密切协作,齐抓共管,共同把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三)健全网络,强化服务。以实施民生工程为中心,规划今后几年的妇幼健康,制订或修订各地妇幼健康发展规划,健全妇幼健康服务,完善服务功能,拓展服务项目,提升队伍素质,提高服务质量。

(四)规范管理,严格监督。落实婚前保健等妇幼保健服务技术和管理规范,开展规范化婚前保健门诊创建,积极参与妇幼健康服务机构等级评审活动。对项目实施全过程进行监控,省卫生健康委设立举报电话(0551-62998539)和举报邮箱(ahfyc8069@126.com),接收各类举报。实行重点信访事件实地督办机制,严厉查处各种违法违纪、弄虚作假行为。

(五)深入发动,广泛宣传。各地要利用报刊、电视、网络等多种媒体广泛宣传妇女儿童健康水平提升工程,要利用各类节假日和宣传日,大力倡导婚前(孕前)保健等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形成良好的社会氛围。


 

——职业病防治实施方案

省卫生健康委  省财政厅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国家卫生健康委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职业健康工作的部署要求,预防、控制职业病,提升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管理水平和劳动者职业健康意识,保护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通过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收集职业健康核心指标信息,研究分析职业健康检查、重点职业病的现状及发展趋势,为制定职业病防治有关政策、法规和标准,明确职业健康工作重点和方向提供依据和支撑。具体任务为收集职业健康核心指标不低于10万条。本方案所称重点职业病,是指现行《职业病分类和目录》中的132种职业病,其中包括尘肺病13种、其他呼吸系统疾病6种、职业性皮肤病9种、职业性眼病3种、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4种、职业性化学中毒60种、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7种、职业性放射性疾病11种、职业性传染病5种、职业性肿瘤11种、其他职业病3种。

二、实施范围

重点职业病监测对象为省内接触可导致重点职业病相应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劳动者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及事故应急时的健康检查纳入重点职业病监测范围。

三、实施内容

掌握本辖区内重点职业病职业健康检查情况、危害因素相关信息、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和报告等情况。

四、资金保障

项目经费主要用于加强监测点能力建设,开展监测有关的技术指导和培训、质量控制、数据信息收集、项目督导、信息化建设、核心数据验证复核、报告撰写以及培训教育等工作。

五、实施程序

监测工作由各地承担职业病防治任务的机构(以下简称职业病监测机构)承担。省职业病防治院负责组织实施和指导,市级职业病监测机构应指定专门的监测部门和人员负责监测工作,县级职业病监测机构积极参与,提供相关信息。

六、项目管理

(一)省卫生健康委职业健康处负责制定工作方案,落实资金分配、统筹项目推进,调度项目进度。

(二)安徽省职业病防治院承担全省职业病监测机构和人员技术指导和培训工作,负责审核、汇总分析辖区内监测数据,撰写年度报告,对市级重点职业病监测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质量考核和评估。

(三)各市、县(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具体实施方案的制定,充分发挥职业病监测机构的作用,加强绩效目标管理。

七、保障措施

(一)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精心部署安排,按时保质完成目标任务。

(二)各市卫生行政部门严格执行中央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规定,制定项目经费实施细则,加强经费管理,确保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项目实施结束后,各市应对本辖区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自评。省卫生健康委按照绩效评价工作相关要求对项目进行绩效评估,评定是否达到预期目标,评价结果报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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