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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首页 > 新闻中心 > 通知公告

关于进一步做好军人优先诊疗服务工作的通知

阅读次数: 作者: 信息来源:医政科 发布时间:2019-11-12 0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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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卫生健康委,市直医疗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中央军委关于构建军人荣誉体系制度建设指示精神,进一步推动全市卫生健康系统“双拥”工作措施落实,扎实做好军人优先优质保障工作,营造军人良好就医环境,提高其就医感受,现提出以下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

  全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高度重视军人优待工作,自觉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和看齐意识,切实增强做好军人优待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全面贯彻《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文件精神,认真落实军人优待工作各项措施,坚定不移地推进我市军人优先诊疗服务工作。各有关医疗机构要加强领导,明确职责,从而切实提升军人优先诊疗工作水平。

  二、多措并举,扎实推进

  在有效保障急危重症患者诊疗安全的前提下,全市医疗机构应为持有有效证件的军人(现役军人、残疾军人、转业复员退伍军人和军队离休干部,下同)提供优先挂号、优先化验、优先检查、优先住院、优先取药等服务,按照我市医疗机构全面开展预约诊疗工作要求,鼓励和提倡广大军人登录“安徽医疗便民”微信端等进行预约诊疗。全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按照《安徽省重点优抚对象享受普惠加优待规定》(民优字[2013]128号)要求,落实军人优惠政策和待遇,特别是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优惠政策,进一步规范医疗行为,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其享有高效、便捷的医疗服务。

  全市医疗机构应在门诊、挂号、取药等窗口设置军人服务窗口,张贴“军人优先”标识,做到标识清楚、指引明确。有条件的医疗机构要设立导医和志愿者服务人员,导医台处设置“军人服务接待点”醒目标识,优先为军人提供医疗咨询和导诊等服务,对老年体弱和行动不便的残疾军人,要提供导诊、陪诊、协助取药等服务,以确保其享有优质、满意的医疗服务,保证其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三、强化监督,责任落实

    各县市区卫健委要加强军人优待工作的组织领导,认真贯彻落实,要对各有关医疗机构进行不定期督导检查,督促各医疗机构有效落实各项工作要求,保证工作实效。各有关医疗机构要按照通知要求,进一步做好军人优先诊疗服务工作,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使军人切实感受到党和政府的关心及社会的尊重,营造军爱民、民拥军的良好社会氛围。

  

                             2019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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